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玉檢一部刑訴〔2020〕495號
被告人黃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7311983********,漢族,初中文化,打工,家住貴州省惠水縣**鎮(zhèn)**村**組**號。2017年9月6日因盜竊被玉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F(xiàn)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因本院不批準逮捕,同日由玉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8月27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玉某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黃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18時許,被告人黃某某駕駛浙JX****號白色大眾轎車至玉某市**街道**村**路其曾工作過的**機械廠附近,后下車步行至該廠,使用其離職時未上交的廠大門鑰匙開鎖進入廠內。約半小時后,被告人黃某某返回停車點,開車進入該廠,把在車間內所竊的鋁板約320公斤、鋁材廢料約70公斤裝入車輛后備箱,隨即駕車駛離現(xiàn)場。當晚,被告人黃某某將上述所竊物品予以銷贓。經玉某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鋁板、鋁材廢料于基準日2020年8月11日的價格分別為19.5元/公斤(人民幣,下同)、10.45元/公斤,上述被竊物品價值6971.5元。
2020年8月13日,被告人黃某某在玉某市**街道**村**路**號附近被公安民警抓獲。案發(fā)后,被告人黃某某賠償廠主馬士劍38000元,并取得其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鑰匙;
2.書證:全國人口信息、協(xié)查信息、身份證復印件、情況說明、行政處罰決定書、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照片、銷售出貨單、諒解書;
3.證人證言:公安民警出具的歸案經過;
4.被害人馬某某的陳述;
5.被告人黃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6.鑒定意見:玉某市價格認證中心文件;
7.現(xiàn)場勘驗筆錄、辨認筆錄、搜查筆錄、照片;
8.視聽資料:監(jiān)控視頻。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黃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黃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玉某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志華
檢察官助理:江俠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黃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玉某市。
2.諒解書復印件1份、鑰匙2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5.《量刑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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