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靖檢刑訴〔2020〕431號
被告人黃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10251969********,漢族,小學(xué)文化,個體,住江蘇省泰興市**鎮(zhèn)**村**組**號。被告人黃某某曾因?qū)め呑淌?,?014年9月10日被泰興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黃某某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0月30日經(jīng)靖江市公安局決定并執(zhí)行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黃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黃某某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單位上海**有限公司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黃某某,聽取了被告人黃某某及其值班律師、被害單位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黃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下午,被告人黃某某在靖江市華僑新村西門附近,采用電動三輪車搬運的手段竊得上海**有限公司投放的價值人民幣2609元的哈啰單車兩輛。
被告人黃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發(fā)后,公安機關(guān)依法扣押被告人所竊哈啰單車兩輛,已發(fā)還被害單位;被告人黃某某賠償被害單位人民幣4196元,被害單位表示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拍攝的車輛等物證照片;
2.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提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依法制作的扣押、發(fā)還物品清單等書證;
3.證人陳某某、雷某某的證言;
4.被告人黃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靖江市價格認定中心出具的價格認定結(jié)論書;
6.泰興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搜查筆錄、靖江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扣押筆錄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黃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黃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杰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黃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谧∷兀?/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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