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關市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嘉城檢一部刑訴〔2020〕275號
被告人黃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413221997********,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廣東省博羅縣**鎮(zhèn)**山**區(qū)**組**號,住廣東省博羅縣**鎮(zhèn)**花園**期**棟**號。因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3月6日被福建省漳州市平和縣公安局取保候審,于同年8月5日被嘉峪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經本院批準,于次日被嘉峪關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嘉峪關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黃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實了案件事實與證據。被告人黃某某同意本案適用認罪認罰簡易程序。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19年12月底,被害人楊某某通過QQ聯(lián)系被告人黃某某維修手機,后被告人黃某某以可用舊手機補差價置換新手機為由,從被害人楊某某處騙得人民幣3800元及價值617元iphone6s手機一部,后將騙得的錢款用于償還個人貸款,并將騙得的iphone6s手機以人民幣650元的價格出售給他人。案發(fā)后,贓款贓物均未追回。
2.2020年2月28日,被害人張某某通過微信與被告人黃某某聯(lián)系購買口罩,被告人黃某某騙得被害人張某某人民幣7197元后未實際發(fā)貨,并在給被害人張某某提供空快遞單號后失去聯(lián)系,后其將騙得的錢款用于個人消費。案發(fā)后,被告人黃某某已退賠人民幣7197元。
3.2020年3月1日,被害人馮某某通過微信與被告人黃某某聯(lián)系購買手機,被告人黃某某以向被害人馮某某出售iphoneXSMAX手機一部為由,從被害人馮某某處騙得人民幣4000元,后將騙得的錢款用于償還個人貸款及消費。案發(fā)后,贓款未追回。
綜上,被告人黃某某詐騙作案3起,詐騙金額共計人民幣15614元。案發(fā)后,已退賠被害人張某某的損失人民幣7197元并取得其諒解。
2020年8月4日15時30分許,被告人黃某某在廣東省博羅縣**街道**花園**期**號樓**室被廣東省博羅縣公安局民警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手機2部;2.書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微信轉賬記錄截圖等;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楊某某、馮某某、張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被告人黃某某的供述和辯解;5.鑒定意見:《嘉峪關市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結論書》;6.視聽資料、電子證據:光盤2張。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黃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黃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黃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嘉峪關市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尹杰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黃某某現(xiàn)羈押于嘉峪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冊、鑒定材料1份、光盤2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涉案財物隨案移送法院(詳見隨案移送贓證款物品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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