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江津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渝津檢刑訴〔2020〕293號
被告人黃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5103221975********,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務工人員,戶籍地和住址均為四川省自貢市大安區(qū)**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重慶市江津區(qū)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重慶市江津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黃某某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義務,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黃某某及值班律師重慶君策律師事務所何周陽、被害人近親屬肖某甲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黃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9月29日8時許,被告人黃某某駕駛渝BQ****中型自卸貨車進入重慶市江津區(qū)先鋒垃圾處理廠大門,進入廠區(qū)后在一下陡坡彎道路段與周某某駕駛的川AV****重型拖掛車牽引的川AD***掛車會車時,因操作不當,致使其車輛駛出行駛方向并在右側斜坡發(fā)生側翻,造成車內乘車人員肖某乙當場死亡的交通事故。經重慶市江津區(qū)公安局交巡警支隊認定,黃某某對此次事故承擔全部責任,肖某乙和周某某不承擔事故責任。被告人黃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且已賠償被害人近親屬70萬元的相關損失,取得諒解。
被告人黃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資料、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駕駛人機動車信息查詢單、交通事故認定書、諒解書、死亡注銷證明、被害人戶口信息等書證;
2.證人周某某、朱某某、肖某甲的證言;
3.被告人黃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司法鑒定意見書、物證鑒定所鑒定書;
5.現(xiàn)場勘查筆錄、事故現(xiàn)場圖、事故照片、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黃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在封閉廠區(qū)道路內駕駛不符合安全技術規(guī)定的車輛,因疏忽大意發(fā)生側翻造成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黃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依法從寬處理。鑒于被告人黃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黃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重慶市江津區(qū)人民法院
檢 察 官 許春渝
檢察官助理 范小磊
2020年4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黃某某取保候審于四川省自貢市大安區(qū)**鎮(zhèn)**村**組**號,聯(lián)系電話1318346****。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一百零三頁,光盤一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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