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州市路橋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臺路檢一部刑訴〔2019〕362號
被告人徐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03251998********,漢族,文化程度小學,務工,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縣**鎮(zhèn)**村**號。2019年3月28日因尋釁滋事被臺州市公安局路橋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F(xiàn)因本案于2019年9月23日被臺州市公安局路橋分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2019年10月2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鄧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03251998********,漢族,文化程度初中,務工,住云南省富源縣**鎮(zhèn)**村**號。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3日被臺州市公安局路橋分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2019年11月2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黃某甲,曾用名黃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03251992********,漢族,文化程度小學,務工,住云南省富源縣**鎮(zhèn)**村**號。因本案于2019年9月23日被臺州市公安局路橋分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2019年10月2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臺州市公安局路橋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鄧某某、黃某甲、徐某甲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3月27日19時許,被告人徐某甲、張某甲(另案處理)與劉某甲、揭某某等人在臺州市路橋區(qū)**鎮(zhèn)****內吃飯喝酒。期間,張某甲因向劉某甲敬酒而劉某甲沒有喝完而不滿,遂持酒瓶毆打劉某甲。被告人徐某甲見狀也持酒瓶上前一起毆打劉某甲,毆打導致劉某甲頭部及肩部受傷。案發(fā)后,被告人徐某甲等人賠償被害人劉某甲損失人民幣30000元。劉某甲對徐某甲等人表示諒解,并申請放棄損傷程度鑒定。
2019年8月25日晚上22時許,被告人徐某甲、黃某甲、鄧某某、劉某乙(另案處理)等人在臺州市路橋區(qū)**鎮(zhèn)**樓KTV唱歌、喝酒。期間,被告人黃某甲在上洗手間時與馬某某因言語不和產生爭執(zhí)。被告人徐某甲、黃某甲、鄧某某、劉某乙等人因感覺馬某某行為囂張而心生不爽,遂結伙持酒瓶、匕首等物品對馬某某、陳某甲、金某某等人隨意毆打,造成陳某甲左腰背部1.2cm長創(chuàng)口,造成馬某某左胸部腋中線、左髂部、右髂部、右背部、右拇指等五處創(chuàng)口,五處創(chuàng)口長度累計達4.5cm。經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馬某某,陳某甲的傷勢均為輕微傷。
2019年9月22日,被告人徐某甲、黃某甲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到公安機關投案,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犯罪事實。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鄧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證據(jù)如下:
1.書證:體表原始傷情記錄表及照片、調解協(xié)議書、諒解書及收條、行政處罰決定書、常住人口信息、證明、戶籍證明等;
2.證人證言:證人揭某某、張某乙、段某某、徐某乙、陳某乙、宴某某、劉某乙、吳某某、劉某丙、莫某某、張某丙等人的證言、歸案經過及情況說明等;
5.鑒定意見:路公司鑒【2019】184號、路公司鑒【2019】191號、路公司鑒【2019】194號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等;
6.現(xiàn)場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辨認筆錄等;
7.現(xiàn)場視頻光盤: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及視頻光盤1張。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徐某甲、鄧某某、黃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甲、黃某甲、鄧某某目無法紀,結伙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黃某甲、徐某甲犯罪后主動投案,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犯罪事實且認罪認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鄧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主要犯罪事實并認罪認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從寬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臺州市路橋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戴慶彬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鄧某某、黃某甲現(xiàn)押于臺州市路橋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陸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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