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穗番檢公刑訴〔2019〕1952號
被告人黃某丙,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401811988********,漢族,文化程度中專,群眾,戶籍地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qū)**街**號。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9年5月2日被廣州市公安局番禺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經本院批準逮捕,同日被廣州市公安局番禺區(qū)分局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524231980********,漢族,文化程度小學,群眾,戶籍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藤縣**鎮(zhèn)**村**號,住廣州市番禺區(qū)**街**村**號。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9年5月2日被廣州市公安局番禺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經本院批準逮捕,同日被廣州市公安局番禺區(qū)分局逮捕。
本案由廣州市公安局番禺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黃某甲、黃某丙、郭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9日、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同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一次,決定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5月1日19時許,被告人郭某某因車輛避讓問題與被害人一方發(fā)生沖突,后被告人郭某某用路邊的兩個垃圾桶擋住被害人方的車輛離開。被告人黃某甲、黃某丙聞訊后攜帶菜刀騎兩輛摩托車趕到現場,在被告人郭某某的指認下,被告人黃某甲、黃某丙持刀揮砍被害人方人員,其中黃某甲持刀砍傷被害人費某甲、費某乙、徐某某,被告人黃某丙砍傷被害人姜某某,在旁的被告人郭某某的哥哥“郭勇”(另處理)也對被害人方人員有毆打行為。有人報警后,被告人一方人員逃離現場。
2019年5月1日,被告人黃某丙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被告人郭某某到公安機關投案,同月9日,被告人黃某甲到公安機關投案。
經法醫(yī)鑒定,被害人費某甲、費某乙的損傷程度屬輕微傷;被害人徐某某、姜某某的損傷程度未達輕微傷。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2.書證;3.證人證言;4.被害人陳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6.鑒定意見;7.勘驗、辨認筆錄;8.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甲、黃某丙、郭某某無視國家法律,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破壞社會秩序,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黃某丙雖不具有刑法第六十七條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郭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 致
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任志鋒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黃某甲、黃某丙、郭某某現羈押于廣州市番禺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八冊。
3.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菜刀二把,現存于廣州市公安局番禺區(qū)分局,請依法判處。
4.《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申請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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