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亞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三檢一刑訴〔2020〕1號
被告人黃某甲,男,漢族,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602001973********,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亞市天涯區(qū)**農場**隊**棟**房,捕前住原籍。2018年11月7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三亞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0日經三亞市城郊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次日由三亞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執(zhí)行逮捕。
辯護人劉祖虎,廣東紅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黃某乙,男,漢族,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602001969********,初中文化程度,**農場**隊原隊長。戶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亞市天涯區(qū)**農場**棟**號,捕前住原籍。2018年11月7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三亞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0日經三亞市城郊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次日由三亞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執(zhí)行逮捕。
辯護人賈盼斐,廣東安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黃某丙,男,漢族,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602001975********,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亞市天涯區(qū)**農場作業(yè)區(qū)**隊,捕前住原籍。2019年5月25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三亞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日經三亞市城郊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次日由三亞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景某某,男,漢族,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427011983********,大學文化程度,山西運城**房產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戶籍所在地山西省運城市鹽湖區(qū)**村**巷**號,捕前住云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景洪市**苑16棟**房。2018年12月1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三亞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經三亞市城郊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次日由三亞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執(zhí)行逮捕。
辯護人劉道俊、李筱岑,海南衛(wèi)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黃某丁,男,漢族,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602001978********,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亞市天涯區(qū)**農場**隊**號,捕前住原籍。2018年11月29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三亞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日經三亞市城郊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次日由三亞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黃某戊,男,漢族,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602001970********,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亞市天涯區(qū)**農場**隊**棟**房,捕前住原籍。2018年11月27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三亞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日經三亞市城郊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次日由三亞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謝某甲,男,瑤族,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602001973********,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亞市**農場**廠**棟**房,捕前住原籍。2018年12月12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三亞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經三亞市城郊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次日由三亞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執(zhí)行逮捕。
辯護人王方維,海南言必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唐某甲,男,漢族,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602001970********,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亞市天涯區(qū)**農場**隊**棟**房,捕前住原籍。2018年11月7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三亞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0日經三亞市城郊人民檢察院批準,次日由三亞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執(zhí)行逮捕。
辯護人陳祝階,廣東安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賴某甲,男,漢族,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602001948********,小學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亞市**農場**隊**棟**房,捕前住原籍。2019年5月27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三亞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日經三亞市城郊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次日由三亞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甲,男,漢族,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602001960********,文盲,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亞市天涯區(qū)**農場**隊**棟**房,捕前住在三亞市天涯區(qū)**農場**隊**排**棟。2018年12月12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三亞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經三亞市城郊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次日由三亞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黃某己,男,漢族,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602001970********,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亞市**農場**隊**棟**房,捕前住原籍。2018年12月18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三亞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4日經三亞市城郊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次日由三亞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執(zhí)行逮捕。
辯護人班慧,海南衛(wèi)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鄧某某,男,瑤族,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602001974********,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亞市**農場**隊**棟**房,捕前住原籍。2018年12月18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三亞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4日經三亞市城郊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次日由三亞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乙,男,漢族,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602001980********,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亞市**農場**隊**棟**房,捕前住原籍。2018年11月16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三亞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8日經三亞市城郊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次日由三亞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執(zhí)行逮捕。
辯護人周盼,海南瑞來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黃某庚,男,漢族,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602001975********,小學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亞市天涯區(qū)**隊**棟**房,捕前住原籍。2019年5月27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三亞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日經三亞市城郊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次日由三亞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楊某某,男性,漢族,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602001981********,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亞市**農場**隊**棟**房,捕前住原籍。2019年5月29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三亞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日經三亞市城郊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次日由三亞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黃某辛,男,漢族,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602001991********,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亞市天涯區(qū)**農場**隊**棟**房,捕前住原籍。2018年11月12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三亞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0日經三亞市城郊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次日由三亞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執(zhí)行逮捕。
辯護人秦瑞,海南邦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黃某壬,男,漢族,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602001978********,小學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亞市**農場**隊**棟**房,捕前住原籍。2015年10月29日因犯故意傷害罪被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2018年12月30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三亞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日經三亞市城郊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次日由三亞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龐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漢族,公民身份號碼4602001975********,小學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亞市**農場**隊**棟,捕前住原籍。2018年12月29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三亞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日經三亞市城郊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次日由三亞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黎族,公民身份號碼:4602001972********,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亞市天涯區(qū)**農場**隊**號,捕前住原籍。2019年3月19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三亞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7經三亞市城郊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次日由三亞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執(zhí)行逮捕。
辯護人麥耒,海南瓊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黃某癸,男,漢族,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602001968********,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亞市天涯區(qū)**居**隊**號,捕前住原籍。2018年11月12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三亞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8日經三亞市城郊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次日由三亞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嚴某甲,男,漢族,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602001979********,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亞市**農場**隊**棟**房,捕前住原籍。2019年5月27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三亞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日經三亞市城郊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次日由三亞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霍某某,男,漢族,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30011953********,中專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海南省??谑旋埲A區(qū)**路**號。2018年12月3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三亞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5日被三亞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取保候審。2019年5月13日經三亞市城郊人民檢察院決定,當日被三亞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取保候審。2019年11月23日經本院決定,當日被三亞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取保候審。
辯護人邢少平,海南三和元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梁某某,男,漢族,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409211984********,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海南省屯昌縣**鎮(zhèn)**村**號,捕前住海南省三亞市天涯區(qū)**村**棟**號。2018年11月3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三亞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0日經三亞市城郊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次日由三亞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執(zhí)行逮捕。
辯護人徐秉仕,海南唐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肖某某,男,漢族,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602001971********,小學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亞市**農場**場,捕前住海南省東方市**鎮(zhèn)**村。2018年11月3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三亞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0日經三亞市城郊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次日由三亞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執(zhí)行逮捕。
辯護人廖遠泊,海南京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代某某,男,漢族,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602001988********,中專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亞市天涯區(qū)**農場**號,捕前住原籍。2018年11月12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三亞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0日經三亞市城郊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次日由三亞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執(zhí)行逮捕。
辯護人李盛華,海南追根律師事務所所律師。
本案由三亞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黃某甲、黃某乙、黃某丙、景某某、黃某丁、黃某戊、謝某甲、唐某甲、賴某甲、朱某甲、黃某己、鄧某某、唐某乙、黃某庚、楊某某、黃某辛、黃某壬、龐某某、高某甲、黃某癸、嚴某甲、霍某某、梁某某、肖某某、代某某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妨害公務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于2019年5月10日向三亞市城郊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該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同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該院退回補充偵查二次(2019年6月25日至7月25日、2019年9月9日至10月9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三次(2019年6月11日至2019年6月25日、2019年8月26日至9月9日、2019年11月10至11月24日)。三亞市城郊人民檢察院于2019年11月22日報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因案情重大、復雜,本院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2019年12月23日至2020年1月6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
一、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1978年5月至1979年2月,越南政府驅趕在該國境內生活的華僑,我國政府出臺政策接納并安置了大量被驅趕出境的華僑。1978年,廣東省通什農墾局國營**農場(現(xiàn)三亞市天涯區(qū)**農場有限公司**片區(qū),以下簡稱**農場)接收了197名越南歸僑,均被安置于該農場**隊居住,并從事農業(yè)生產。被告人黃某甲、黃某乙、黃某丙、唐某甲、唐某乙、黃某丁、黃某戊等人系越南歸僑或者歸僑后代。自2004年起,黃某甲、黃某乙等人煽動**隊群眾通過上訪、鬧訪、聚集等手段向**農場施壓提出擴大居住、生產用地的訴求,農場迫于壓力先后建設約110套住房為**隊群眾解決住房問題。但是黃某甲等人仍不滿意,煽動**隊群眾四處上訪。在組織上訪的過程中,黃某甲、黃某乙、黃某丙等人逐漸樹立起了在**隊的權威。
2007年6月23日,被告人黃某甲、黃某乙、黃某丙、謝某甲、朱某甲、黃某己、黃某戊、黃某丁等人糾集**隊百余名群眾無視**農場及**派出所工作人員的阻攔,強行在**農場**隊的146畝橡膠更新地上種植了香蕉苗,并將該地塊私自承包給黃某丁、朱某甲等人經營獲利。至此,以黃某甲、黃某乙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正式形成,該組織以增加**隊群眾生產、生活用地為由,多次無視法律、法規(guī),無視政府、農場管理,搶占國有土地,肆意破壞、強占他人種植經營的農作物及魚塘,并以此謀取利益。2014年,被告人黃某甲等人勾結被告人霍某某等人在**隊范圍內,在未取得任何審批手續(xù)的情況下拆除居民點舊宅、占用耕地大肆興建違法建筑。違法建筑建成后,第一層交由**隊群眾居住,其余二層半由霍某某等人以“出租”為名對外銷售。建房過程中每建設一棟房屋,黃某甲、黃某乙、黃某丙每人可獲得人民幣5000元的酬勞。2015年10月,被告人景某某投資參與上述違法建筑的建設,已建成的42棟違法建筑群被取名為“**新村”。景某某為保住“**新村”不被拆除以及進一步占用農場國有土地繼續(xù)擴大“**新村”規(guī)模,從“**新村”的銷售款項中支出100余萬元資助給黃某甲,由黃某甲用于“跑關系”和辦事時請客、年節(jié)時給相關部門人員送禮以及組織人員多次前往北京、??诘鹊厣显L。期間,黃某甲等人數(shù)次糾集人員上訪,聚眾擾亂**農場辦公秩序、**片區(qū)交通秩序,以逼迫政府、農場將其強占并建設了違法建筑的國有農用地變更為宅基地、建設用地。甚至為保護違法建筑不被政府行政執(zhí)法部門、農場依法拆除,糾集人員使用暴力阻礙執(zhí)法,在**農場乃至海南省農墾系統(tǒng)造成了極為惡劣的影響。
該組織盤踞**農場近十一年,組織、領導者明確,骨干成員固定,層級較為分明,人數(shù)較多。被告人黃某甲系該組織的組織、領導者,其利用曾擔任**隊隊長的便利,發(fā)號施令組織人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掌控并分配組織的非法收益。被告人黃某乙、黃某丙系該組織積極參加者中的骨干成員,被告人景某某為該組織提供經濟支持系該組織的積極參加者,被告人賴某甲、唐某甲、黃某辛、黃某癸、唐某乙、黃某丁、黃某戊、謝某甲、朱某甲、黃某己、鄧某某、黃某壬、龐某某、高某甲、黃某庚、嚴某甲、楊某某系一般參加者。該黑社會性質的犯罪組織在其組織違法犯罪活動中分工負責,互相配合。被告人景某某為了讓其在國有劃撥農業(yè)用地上的房地產開發(fā)項目能夠繼續(xù)進行,出錢資助黃某甲等人組織**隊群眾四處上訪,企圖以“歸國難僑”的身份逼迫相關部門改變國土規(guī)劃,將**隊違建房屋所占用的土地由國有劃撥農業(yè)用地改變?yōu)榻ㄔO用地。同時該組織以“**新村”可以改善居住環(huán)境為幌子,“綁架”**隊群眾參與其違法犯罪活動,孤立不愿參與的群眾。為維護該組織的共同利益,有組織地實施聚眾擾亂交通秩序、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尋釁滋事、妨害公務、非法占用農用地等違法犯罪活動,攫取非法利益,侵占國有土地,為非作歹,嚴重擾亂當?shù)厣鐣伟埠徒洕刃颍瑖乐仄茐牧水數(shù)鼗鶎咏M織對**農場片區(qū)的行政管理,造成了極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經過,任職情況、上訪登記信息等;
2.證人證言:證人陳某甲、盧某某、黎某甲、周某某、崔某某、朱某乙、李某甲、張某甲、王某某、蘇某甲、黃某一、譙某某、林某甲、蘇某乙、李某乙、謝某乙、李某丙、羅某某、黃某二等人的證言;
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倪某某、黃某三、高某乙、高某丙等人陳述;
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黃某甲、黃某乙、黃某丙、景某某、賴某甲、唐某甲、黃某辛、黃某癸、唐某乙、黃某丁、黃某戊、謝某甲、朱某甲、黃某己、鄧某某、黃某壬、龐某某、高某甲、黃某庚、嚴某甲、楊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現(xiàn)場勘驗、檢查、辨認筆錄等。
二、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具體犯罪事實
(一)尋釁滋事罪、妨害公務罪
1.2007年初,**農場**隊1號、17號、18號、34號連段146畝橡膠林老化,**農場將上述橡膠地進行砍伐更新。被告人黃某甲、黃某乙、黃某丙等人便要求**農場將**隊的這146畝橡膠更新地劃歸**隊,**農場本著尊重土地歷史歸屬使用權的原則拒絕了黃某甲等人的要求。后**農場商議將富饒隊500多畝土地劃撥給**隊使用,但黃某甲等人以土地距離太遠為由拒絕。2007年6月22日晚上,被告人黃某甲、黃某乙、黃某丙、唐某甲、賴某甲等人糾集**隊部分群眾集資購買了香蕉苗。2007年6月23日上午8時許,黃某甲、黃某乙、黃某丙、黃某丁、黃某戊、黃某己、鄧某某、朱某甲、謝某甲等人糾集**隊部分群眾攜帶水桶、水瓢、鋤頭等工具前往位于**隊的橡膠更新地搶種香蕉苗。農場副場長高某丁以及工作人員周某某、林某乙等人到場制止未果。黃某甲等人搶占橡膠更新地后發(fā)包給被告人黃某丁、朱某甲、謝某甲、黃某己以及黃某二等人種植經營并收取租金,后黃某甲等人將租金收益分配給參與集資購苗的**隊群眾。經三亞市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農場146畝橡膠更新地收益價值為人民幣187960元。
2008年3月份,被告人黃某丁、謝某甲、朱某甲等人為了便于使用大車將香蕉運輸銷售,未經被害人倪某某同意,強行使用挖掘機在倪某某承包的種植地內推出一條長88米、寬10米的土路。倪某某向**農場領導多次反映此事,**農場派人與黃某丁協(xié)調此事無果,便決定給予倪某某承包的39.88畝土地免除10年租金作為補償。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國有土地證、調查報告、**派出所報告、土地承包合同書、價格認定結論書等;
(2)證人證言:證人蘇某乙、陳某乙、周某某、黃某二、徐某甲、謝某乙、顏某某、黎某乙、徐某乙等人的證言;
(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倪某某陳述;
(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黃某甲、黃某乙、黃某丁、黃某戊、黃某己、鄧某某、謝某甲、朱某甲等人的供述與辯解;
(5)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
2.1976年,**農場響應國家號召,組織職工對**農場**連丘陵地帶進行開墾用于修建“**豬場”,并開挖水塘作為豬場生產用水使用。1997年**農場將該水塘發(fā)包給黃某三作為養(yǎng)殖使用。后**農場又于2003、2005年與黃某三簽訂承包合同,將包括魚塘在內的46.6畝土地承包給黃某三從事種植業(yè)及養(yǎng)殖業(yè),期限為三十年,承包后黃某三又投入大量資金對魚塘進行擴建和改造,魚塘面積達到21.5畝。
2007年,**農場天氣干旱,被告人黃某甲等人私自抽取黃某三魚塘內的水用于灌溉自家的瓜菜,雙方產生糾紛。黃某甲等人到**農場要求將黃某三承包的21.5畝魚塘收回并劃撥給**隊管理使用。2007年7月4日海南省農墾總局分別下文要求**農場撤銷與黃某三簽署的土地承包合同,2007年8月1日起收回黃某三承包的21.5畝魚塘,并轉給**隊管理。**農場下發(fā)通知“要求黃某三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將魚塘內的魚捕撈完畢,2007年8月1日起**隊群眾及魚塘周邊種植戶可在魚塘抽水用于灌溉。”黃某三不服農場決定,于2007年12月29日向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008年1月15日,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尚未就該案做出判決,被告人黃某甲就帶領被告人黃某乙、黃某丙、黃某壬、鄧某某等人糾集**隊群眾前往魚塘抽水捕魚。黃某三準備阻止時遭到黃某壬、鄧某某等人圍攻。公安干警趕到現(xiàn)場后,黃某乙、黃某壬、鄧某某、黃某丙等人轉而打砸魚塘的抽水機房及附屬機器設備等物。后農場以魚塘造價估值人民幣181247.6元和魚塘被哄搶的魚價格估值人民幣125000元對黃某三進行了補償。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海南省農墾總局批復、農場職工自營土地承包合同、請示、民事判決書、立案決定書等;
(2)證人證言:證人陳某乙、高某戊、張某甲、繆某某、林某丙、李某丁、葉某某、林某乙、徐某乙的證言;
(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黃某三陳述;
(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黃某甲、黃某乙、黃某丙、黃某壬、鄧某某等人的供述與辯解;
(5)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
3.2009年12月份,被告人黃某乙、黃某己、黃某丁、謝某甲、黃某戊以及嚴某乙等人商議搶占**農場扎道隊斜對面場部汽車修理廠地段的拆遷安置地用于建房。黃某己、黃某丁、嚴某乙就此事報告黃某甲后,黃某甲稱:“現(xiàn)在**農場其它連隊也在建房子,我們也可以建,先建了再說”。于是黃某丁等人在未經**農場同意的情況下聯(lián)系施工人員開挖地基建房。**農場發(fā)現(xiàn)后多次派工作人員制止,但黃某丁等人毫不理會。2010年5月,**農場向三亞市政府請示強拆黃某乙等人的違建房屋。后三亞市綜合執(zhí)法局聯(lián)合南新公安分局、農場機關等單位于2010年6月13日到違建現(xiàn)場實施拆除任務,但遭到被告人黃某乙、黃某丙、黃某戊、黃某己、謝某甲等人及被上述人員召集而來的**隊群眾的威脅和阻撓。因黃某乙、黃某戊等人利用煤氣瓶、汽油瓶等阻撓拆違,拆違行動被迫終止。不久,黃某乙等人便在搶占的土地上建起一棟13套占地面積1155.2平方米的兩層樓房。其中部分房屋由黃某乙、黃某丁等人出租獲利。經鑒定,**農場場部修理廠拆遷安置地同期完全產權下的土地出讓價格為69312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國有土地使用證、申請書、通知書、門面房租賃合同、請示、價格認定結論書及土地價格認定技術報告、三亞市公安局**農場**片區(qū)違法建筑拆除行動安全保衛(wèi)工作方案等;
(2)證人證言:證人陳某乙、高某戊、黃某四、張某乙、黃某五、余某某、黃某六、謝某乙、陳某丁、陳某丙、李某戊、高某己、蘇某乙、林某乙的證言;
(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黃某甲、黃某乙、黃某己、黃某丁、黃某戊、謝某甲等人的供述與辯解;
(4)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
4.2018年7月29日,被告人黃某甲、黃某乙、唐某甲、朱某甲、賴某甲在**隊辦公室喝茶,期間五人商定組織**隊群眾去清理其他連隊“越界”種植的農作物。次日,上述五人糾集被告人黃某庚、黃某戊、鄧某某以及**隊部分群眾到高某乙、高某丙種植檳榔、菠蘿蜜、木瓜、椰子的地塊,將檳榔、木瓜等農作物全部砍拔、毀壞。經鑒定,高某丙被損毀的種植物價值人民幣6980元,高某乙被損毀的種植物價值人民幣841元,共合計造成損失人民幣7821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被砍伐、毀壞的農作物,案卷中留有照片;
(2)書證:高某乙、高某丙的承包經營合同及地圖、價格認定結論書;
(3)證人證言:證人蒲某甲、林某丁、陳某己、關某某、徐某乙的證言;
(4)被害人陳述:被害人高某乙、高某丙陳述;
(5)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黃某甲、黃某乙、賴某甲、朱某甲、唐某甲、鄧某某、黃某戊、黃某庚等人的供述與辯解;
(6)勘驗、檢查、辨認筆錄;
(7)視聽資料。
(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
2016年5月18日,根據(jù)國家土地例行督查組要求,三亞市天涯區(qū)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向黃某甲、謝某丙、黃某七、高某庚、高某辛等五人下發(fā)《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責令自行將違建物拆除,恢復原狀,逾期將依法強制拆除。2018年5月22日上午,被告人黃某甲、黃某乙、唐某甲、賴某甲等人到**農場要求開具“一戶一宅”的證明。因訴求被拒,黃某甲、黃某乙、唐某甲、賴某甲、謝某甲等人在黃某乙家中開會,后商定到**農場場部機關大院“埋鍋造飯”干擾辦公,施加壓力。被告人景某某因行政執(zhí)法部門在“**新村”貼拆違通告,于2015年11月份便資助黃某甲等人上訪。
2016年5月23日9時許,黃某甲、黃某乙等人組織大量**隊群眾在**農場場部機關大樓前聚集,要求停止拆違和開具“一戶一宅”的證明。期間,被告人謝某甲購買盒飯供現(xiàn)場群眾食用,被告人唐某乙租賃桌椅、廚具等用于“埋鍋造飯”,被告人黃某戊負責買菜,被告人黃某辛負責購買餐具等物品。政府、農場工作人員與黃某甲、黃某乙、唐某甲、賴某甲、謝某甲等人進行商談,直至5月26日被迫答應開具“一戶一宅”的證明以及暫停拆違。當晚,黃某甲、黃某乙、謝某甲等人便向**隊群眾集資聚餐慶祝至21時許方離開。被告人景某某于2016年5月28日向黃某甲支付了8萬元用于補償此次“埋鍋造飯”的開支。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會議簽到表、信訪事項說明、**農場情況匯報、銀行卡流水;
2.證人證言:證人蘇某甲、蘇某乙、麥某某、林某戊、劉某甲、徐某乙、曾某某、黃某六、關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黃某甲、黃某乙、唐某甲、唐某乙、賴某甲、謝某甲、景某某、黃某戊、黃某辛等人的供述與辯解;
4.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
(三)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妨害公務罪
2018年10月31日,三亞市天涯區(qū)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向被告人黃某丙、楊某某、黃某辛等人下發(fā)了強制執(zhí)法決定和責令拆除違法建筑公告,決定在2018年11月2日對違法建筑進行強制拆除。11月1日下午,被告人黃某乙、黃某丙、黃某丁等人在被告人高某甲家喝茶商量解決的辦法,高某甲提議用車在**市場十字路口處堵路的方法讓執(zhí)法局的炮機進不來,大家都表示同意。由于被告人黃某甲當日不在**農場,黃某丙給黃某甲打電話商量拆違的事情,黃某甲說晚上回來再決定。黃某丙就安排黃某辛、龐某某、黃某癸等人在**超市門口處殺羊擺酒邀請村里的人邊吃飯邊商量。
21時許,被告人黃某甲、唐某甲從三亞回來后就來到**超門口與被告人黃某乙、黃某丙、黃某丁、黃某戊、賴某甲等人商量如何堵路阻止執(zhí)法局的拆遷。期間,黃某甲打電話給保亭的黃某一、澄邁的吳某某等人,黃某乙打電話給立才的潘某某、賴某乙等人,黃某丙打電話給東方的人,讓他們明天帶人過來幫忙造聲勢以阻止拆違。隨后,被告人高某甲、朱某甲、龐某某、梁某某、肖某某等人陸續(xù)過來商議。黃某甲、黃某乙、唐某甲、黃某丙、黃某丁、賴某甲等人商量如何去堵路,并號召大家有車的出車,沒有車的要出人,在場的人都一致同意。
11月1日23時許,被告人黃某丙安排被告人代某某等人駕車去**高速路口放哨。11月2日凌晨3時許,代某某在**高速口看到炮機進來,就打電話告訴黃某丙,黃某丙授意代某某繼續(xù)盯著,并將此消息告知商議堵路的人員。后黃某甲、黃某辛、肖某某等人分別駕駛20多輛車停放在南島市場十字路口堵路,梁某某在黃某丙的安排下讓高某壬駕駛滿載沙土的貨車在827縣道扎道村路口堵路。
因路面被嚴重堵塞,群眾出行困難,執(zhí)法局的拆違車輛也無法通過,公安等行政執(zhí)法部門將堵路車輛拖離后,路面得于通行。見狀,被告人嚴某甲、龐某某等人將1輛廢棄的皮卡車堵在827縣道**隊路口的路中間。被告人黃某丙、黃某庚、黃某戊、黃某丁、龐某某等人將一捆捆削尖的竹竿搬到路面上。被告人黃某庚拿兩瓶胺水倒在**隊路口的兩邊后又與黃某丁將廢棄輪胎堆放在皮卡車周圍,龐某某將2瓶汽油澆在皮卡車上。拆違人員來到**隊路口,在場的公安干警手持盾牌靠近**隊路口擺放皮卡車位置時,被告人黃某癸、黃某辛、代某某、龐某某等人持竹竿阻止公安干警前進,雙方對峙約半小時。為防止事態(tài)惡化,執(zhí)法局拆違人員和公安干警被迫相繼撤離。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堵路車輛、廢舊皮卡車、輪胎等;
2.書證:微信聊天記錄、責令改正通知書、強制執(zhí)行決定書、責令拆除違法建筑的公告、通話清單等;
3.證人證言:證人張某丙、劉某乙、蒲某乙、歐陽某某、陳某丙、鄭某某、邢某甲、羊某某、邢某乙、李某戊、高某己、徐某丙、鐘某某、吳某某、黃某一、潘某某、崔某某、高某壬、高某一等人的證言;
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黃某甲、黃某乙、黃某丙、唐某甲、高某甲、楊某某、黃某辛、梁某某、肖某某、黃某丁、黃某戊、黃某癸、唐某乙、黃某庚、嚴某甲、代某某、龐某某等人的供述與辯解。
5.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
6.視聽資料。
(四)非法占用農用地罪
2014年6月份,被告人黃某甲、黃某乙、黃某丙與被告人霍某某等人合謀在**農場**隊區(qū)域內進行小產權房開發(fā),約定每建設一棟樓房,霍某某向黃某甲、黃某乙、黃某丙各支付5000元的好處費,同時建造房屋使用的砂石等建筑材料由黃某甲安排給黃某丁供應。霍某某等人與黃某甲、黃某乙、黃某丙等人簽署協(xié)議,約定所建房屋每棟占地約225平米,房屋第一層歸**隊群眾作為“安置房”使用,二層以上由霍某某等出資人按“以租代售”方式對外銷售,黃某甲、黃某乙、黃某丙負責在**隊區(qū)域內“征用”群眾農業(yè)用地,并負責安排“安置房”分配。在此過程中,**隊群眾陳某庚、李某己不同意黃某甲等人的拆遷補償方案,一度拒絕土地被征用,但最終均迫于壓力同意。在“征得”土地后,霍某某等人在明知建房用地是農業(yè)用地且未履行審批報建等手續(xù)的情況下,大肆進行小產權房開發(fā)。2015年7月份,被告人景某某等人加入,繼續(xù)安排黃某甲等人“征地”。期間,**農場等相關政府部門多次通知停止違法建筑的建設并要求自行拆除,但景某某等開發(fā)商對政府部門的通知置之不理,并將違建房屋擴建至42棟,取名為“**新村”。同時景某某等人還資助黃某甲、黃某乙等人組織群眾四處上訪,向農場、政府施加壓力以便繼續(xù)進行小產權房開發(fā)。景某某、霍某某等人按“以租代售”方式銷售已建設的房屋共計得款3000余萬元。經鑒定,“**新村”地塊占耕地面積共16.04畝,其中13.96畝破壞程度為嚴重破壞,2.08畝破壞程度為中度破壞。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三亞市國土資源局關于**農場**隊**新村建筑物用地有關情況的函、收支情況單、房屋出租匯報表、會議紀要、上訪材料、三亞市綜合執(zhí)法局復函等;
2.證人證言:證人劉某甲、關某某、徐某乙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黃某甲、黃某乙、黃某丙、景某某、霍某某等人的供述與辯解;
4.鑒定意見:海南國源土地礦產勘測規(guī)劃設計院司法鑒定意見書;
5.勘驗、檢查、辨認筆錄。
另查明,自2018年12月12日至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賴長友、朱某甲、嚴某甲、楊某某、黃某庚、高某甲到公安機關投案;自2018年11月2日至2019年5月25日,被告人黃某甲、黃某乙、黃某丙、景某某、黃某丁、黃某戊、謝某甲、唐某甲、黃某己、鄧某某、唐某乙、黃某辛、黃某壬、龐某某、黃某癸、霍某某、梁某某、肖某某、代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甲組織、領導人數(shù)眾多、骨干成員基本固定的犯罪組織,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為非作惡,稱霸一方,在一定區(qū)域內形成非法控制,嚴重破壞了當?shù)鼗鶎咏M織對**農場片區(qū)的行政管理,破壞了**農場生產經營和社會生活秩序,黃某甲的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應當按照其所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被告人黃某乙、黃某丙、景某某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多次積極參與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或者積極為組織提供經濟支持,其行為已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均系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積極參加者。
被告人黃某丁、黃某戊、謝某甲、唐某甲、賴某甲、朱某甲、黃某己、鄧某某、唐某乙、黃某庚、楊某某、黃某辛、黃某壬、龐某某、高某甲、黃某癸、嚴某甲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參與該組織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其行為已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被告人黃某甲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破壞社會生活秩序;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jié)嚴重,致使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糾集他人多次強拿硬要、任意毀損占用公私財物,嚴重破壞社會秩序;聚眾堵塞交通,情節(jié)嚴重;以暴力、脅迫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違反土地管理法規(guī),非法占用耕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shù)量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一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二條,應當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尋釁滋事罪、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妨害公務罪、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應當按照其所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被告人黃某乙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jié)嚴重,致使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糾集他人多次強拿硬要、任意毀損占用公私財物,嚴重破壞社會秩序;聚眾堵塞交通,情節(jié)嚴重;以暴力、脅迫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違反土地管理法規(guī),非法占用耕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shù)量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一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二條,應當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尋釁滋事罪、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妨害公務罪、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黃某丙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強拿硬要、任意毀損占用公私財物,嚴重破壞社會秩序;聚眾堵塞交通,情節(jié)嚴重;以暴力、脅迫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違反土地管理法規(guī),非法占用耕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shù)量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百九十一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二條,應當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妨害公務罪、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景某某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jié)嚴重,致使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違反土地管理法規(guī),非法占用耕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shù)量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二條,應當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黃某丁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強拿硬要、任意毀損占用公私財物,嚴重破壞社會秩序;聚眾堵塞交通,情節(jié)嚴重;以暴力、脅迫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百九十一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應當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黃某戊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jié)嚴重,致使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強拿硬要、任意毀損占用公私財物,嚴重破壞社會秩序;以暴力、脅迫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應當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尋釁滋事罪、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謝某甲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jié)嚴重,致使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強拿硬要、任意毀損占用公私財物,嚴重破壞社會秩序;以暴力、脅迫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應當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尋釁滋事罪、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唐某甲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jié)嚴重,致使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強拿硬要、任意毀損占用公私財物,嚴重破壞社會秩序;聚眾堵塞交通,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百九十一條,應當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尋釁滋事罪、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賴某甲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jié)嚴重,致使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強拿硬要、任意毀損占用公私財物,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應當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朱某甲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強拿硬要、任意毀損占用公私財物,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應當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黃某己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強拿硬要、任意毀損占用公私財物,嚴重破壞社會秩序;以暴力、脅迫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應當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鄧某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強拿硬要、任意毀損占用公私財物,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應當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唐某乙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jié)嚴重,致使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以暴力、脅迫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應當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黃某庚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強拿硬要、任意毀損占用公私財物,嚴重破壞社會秩序;以暴力、脅迫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應當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楊某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聚眾堵塞交通,情節(jié)嚴重;以暴力、脅迫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一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應當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黃某辛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jié)嚴重,致使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以暴力、脅迫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應當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黃某壬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強拿硬要、任意毀損占用公私財物,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應當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龐某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以暴力、脅迫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應當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高某甲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聚眾堵塞交通,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一條,應當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黃某癸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以暴力、脅迫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應當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嚴某甲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以暴力、脅迫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應當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霍某某違反土地管理法規(guī),非法占用耕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shù)量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應當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梁某某聚眾堵塞交通,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應當以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肖某某聚眾堵塞交通,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應當以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代某某以暴力、脅迫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應當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黃某甲、黃某乙、黃某丙、景某某、黃某丁、黃某戊、謝某甲、唐某甲、賴某甲、朱某甲、黃某己、鄧某某、唐某乙、黃某庚、楊某某、黃某辛、黃某壬、龐某某、高某甲、黃某癸、嚴某甲判決宣告以前均一人犯數(shù)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均應當數(shù)罪并罰。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海南省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彪
???????????????????????????????????????????????????檢??察??官:邢??露
???????????????????????????????????????????????????檢??察??官:鄭如翔
???????????????????????????????????????????????????檢??察??官:吳直榜
???????????????????????????????????????????????????檢察官助理:張??佳
???????????????????????????????????????????????????檢察官助理:張保亮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黃某甲被羈押于臨高縣看守所,被告人黃某乙被羈押于萬寧市看守所,被告人黃某丙被羈押于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看守所,被告人景某某、唐某乙、黃某辛、黃某丁被羈押于陵水黎族自治縣看守所,被告人黃某癸、龐某某、黃某庚、嚴某甲、楊某某、唐某甲、黃某戊、謝某甲、賴某甲、梁某某、肖某某、代某某、高某甲、朱某甲、鄧某某、黃某己、黃某壬被羈押于三亞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霍某某已被取保候審,住海南省三亞市**路**度假村**棟**室,電話:1339890****;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54冊。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