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平果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平檢刑訴〔2020〕54號
被告人黃某甲,女,1970年**月**日出生于廣西平果,居民身份證號碼4526241970********,壯族,小學文化,務工人員,住平果縣**鄉(xiāng)**村**屯**號。因涉嫌傳播性病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平果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經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平果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平果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黃某甲涉嫌傳播性病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黃某甲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7月,被告人黃某甲經百色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確診患有艾滋病。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情況下,被告人黃某甲仍多次到平果縣馬頭鎮(zhèn)朝陽二里**號平果**旅社從事賣淫活動。2019年1月6日11時許,被告人黃某甲再次在平果**旅社進行賣淫活動時被民警當場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嫖資40元;2、刑事案件登記表、行政處罰決定書、HIV抗體確證檢測報告單、抗艾滋病病毒治療同意書、領取艾滋病抗病毒藥品清單、抓獲經過、戶籍證明等書證;3、證人黃某乙、許某某、潘某某、羅某某等人的證言;4、被告人黃某甲的供述和辯解;5、現(xiàn)場辨認筆錄及指認照片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黃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甲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仍進行賣淫活動,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傳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黃某甲認罪認罰,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建議對被告人黃某甲判處5個月拘役至8個月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平果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黃小鳳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右江礦務局醫(yī)院。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壹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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