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汕頭市公安局潮陽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黃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3時許,被告人黃某甲在無機動車駕駛資格證的情況下,酒后駕駛機動車途經汕頭市潮陽區(qū)**村路段時,與丁某某駕駛的無號牌電動二輪摩托車發(fā)生碰撞, 致丁某某受傷。經理化檢驗,黃某甲的血液中檢驗出乙醇成分,含量為160mg/100ml。經交警部門認定,黃某甲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丁某某應承擔次要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受案登記表、抓獲經過、扣押清單等書證、物證;
2證人丁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黃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4.鑒定意見;
5.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及現場照片。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黃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甲在無機動車駕駛資格的情況下,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國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黃某甲拘役一個月十日至二個月,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 致
檢察員:鄭華升
附:1.被告人黃某甲現羈押于潮陽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冊,證據目錄一份。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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