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汕頭市澄海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汕澄檢刑訴〔2020〕Z485號
被告人黃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405831989********,漢族,中專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汕頭市澄海區(qū)**鎮(zhèn)**村**號。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汕頭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0日經(jīng)本院批準,同日由汕頭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汕頭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黃某甲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黃某甲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3月初,被告人黃某甲為非法牟利,通過個人微信賬戶:(微信名:小gugu,微信號:huang****6747)與同案人躍某某、陳某甲、黃某乙、王某甲、宋某某(均另案處理)等人組建一個名叫:“3元”牛(后改名為“解散(133)”)的涉賭微信群,各個股東拉人入群參與搶紅包賭牛牛的賭博活動,從中向每期的莊家按每人每包3元抽水進行漁利,各個股東根據(jù)與群主事先約定好的分成比例,按每晚名下各自下線的點包和做莊次數(shù)情況計算抽水分成。至2018年4月初,該微信群每晚賭博近千期,每晚抽水10萬元;被告人黃某甲先后拉微信好友:駿威玩具廠、GP等人入群參賭,并通過個人微信賬戶與下線還有群內財務陳某甲等人進行交收賭資,每晚分得近千元,累計非法獲利3萬元。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接受證據(jù)清單;
2.證人蔡某甲、蔡某乙、柯某某、蔡某丙、朱某某、陳某乙、蟻某甲、蟻某乙、杜某丙、王某乙、陳某丁的證言;
3.同案人杜某某、張某甲、黃某丙、蔡某丁、黃某乙、林某某、陳某甲的供述;
4.被告人黃某甲的供述;
5.汕頭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辨認筆錄及現(xiàn)場照片;
6.其他證據(jù)。
本院認為,被告黃某甲通過個人微信賬戶組建涉賭微信群供他人賭博,從中抽水獲利,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被告人黃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汕頭市澄海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陳益慶
檢察官助理:吳??敏
????????????????????????????????????????2020年9月10日??
附注事項:
????1.被告人黃某甲現(xiàn)被羈押于澄海區(qū)看守所;?
2.預審卷宗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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