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清遠市清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城檢刑訴〔2020〕73號
被告人黃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418271994********,漢族,文化程度初中,戶籍所在地:清遠市清城區(qū)**鎮(zhèn)**村委會**村**號,住清遠市清城區(qū)**街道**路**小區(qū)**號**。因本案于2020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遠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黃某甲販賣毒品案,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1.2020年6月13日1時許,被告人黃某甲在清遠市清城區(qū)東城街道R&X酒吧門口對面馬路邊,將重約0.7克氯胺酮販賣給吸毒人員黃某乙,通過微信收取毒資人民幣400元。
2.2020年6月23日0時許,被告人黃某甲在清遠市清城區(qū)東城街道R&X酒吧門口對面馬路邊,將重約0.9克氯胺酮販賣給吸毒人員黃某乙,通過微信收取毒資人民幣500元。
3.2020年7月5日3時許,被告人黃某甲在清遠市清城區(qū)東城街道R&X酒吧門口對面馬路邊,將重約0.7克氯胺酮販賣給吸毒人員黃某乙,通過微信收取毒資人民幣400元。
4.2020年7月7日2時許,被告人黃某甲在清遠市清城區(qū)東城街道R&X酒吧門口對面馬路邊,將重約0.7克氯胺酮販賣給吸毒人員黃某乙,通過微信收取毒資人民幣400元。
5.2020年7月8日2時許,被告人黃某甲在清遠市清城區(qū)東城街道R&X酒吧門口對面馬路邊,將重約0.5克氯胺酮販賣給吸毒人員黃某乙,通過微信收取毒資人民幣300元。
6.2020年7月9日22時許,被告人黃某甲在清遠市清城區(qū)東城街道R&X酒吧門口對面馬路邊,將重約0.7克氯胺酮販賣給吸毒人員黃某乙,通過微信收取毒資人民幣400元。
7.2020年7月23日0時許,被告人黃某甲在清遠市清城區(qū)東城街道R&X酒吧門口對面馬路邊,將重約1克氯胺酮販賣給吸毒人員黃某乙,通過微信收取毒資人民幣600元。
8.2020年8月5日0時許,被告人黃某甲在清遠市清城區(qū)東城街道R&X酒吧門口對面馬路邊,將重約0.9克氯胺酮販賣給吸毒人員黃某乙,通過微信收取毒資人民幣500元。
9.2020年8月7日21時許,被告人黃某甲在清遠市清城區(qū)東城街道R&X酒吧門口對面馬路邊,將重約1克氯胺酮販賣給吸毒人員黃某乙,通過微信收取毒資人民幣600元。
10.2020年7月9日14時許,被告人黃某甲在清遠市清城區(qū)臥龍五洲小區(qū)附近,將重約0.9克氯胺酮販賣給吸毒人員雷某某,通過現(xiàn)金收取毒資人民幣380元,通過微信收取毒資人民幣120元。
11.2020年8月9日21時許,被告人黃某甲在清遠市清城區(qū)臥龍五洲小區(qū)附近,將重約0.9克氯胺酮販賣給吸毒人員雷某某,通過支付寶收取毒資人民幣598元。
2020年8月11日2時許,公安機關將被告人黃某甲抓獲,并在其出租屋內(nèi)起獲0.58克氯胺酮。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iphone 7 plus手機一臺、白色晶體物質(zhì)一包;2.書證:微信交易記錄、支付寶交易記錄等;3.證人黃某乙、雷某某的證言;4.被告人黃某甲的供述和辯解;5.鑒定意見;6.勘驗、檢查、等筆錄;7.視聽資料;8.人口信息查詢、抓獲經(jīng)過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甲無視國家法律,多次販賣少量毒品,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以販賣毒品罪對其追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清遠市清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剛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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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黃某甲現(xiàn)被羈押在清遠市清新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冊,光盤1冊9張。
3.涉案財物隨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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