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磐檢刑檢刑訴〔2020〕238號
被告人黃某甲,女性,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2202231975********,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吉林省磐石市**鎮(zhèn),住磐石市**店二樓,系磐石市**店實際經營者。因涉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磐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磐石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黃某甲涉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時限內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4月到2019年8月期間,被告人黃某甲在經營磐石市**店期間,明知“百痛消冬蟲草蝮蛇膠囊”為非“國藥準字”產品,沒有相關正規(guī)生產文件等,不符合國家對正規(guī)產品的相關要求,仍購進價值1.4555萬元該膠囊向**鎮(zhèn)居民多人銷售,非法獲利0.2萬余元。經青島市華測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檢測,“冬蟲草蝮蛇膠囊”含有雙氯芬酸鈉。經河南省周口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認定:“冬蟲草蝮蛇膠囊”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為有毒、有害食品。
被告人黃某甲于2020年4月23日被磐石市公安局電話傳喚到案接受調查。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一、書證
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違法犯罪記錄證明、戶籍信息、到案經過、指認照片、購買藥品細則、情況說明、**藥店經營許可文件、協(xié)查函、**快遞單據、銀行查詢明細、項城法院卷宗、案件提起。
二、證人證言
證人王某某、鞠某某、李某甲、黃某乙、楊某甲、石某某、吳某某、郝某某、豆某某、聶某某、張某某、崔某某、李某乙、郭某某、楊某乙證言。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黃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甲銷售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黃某甲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昌勛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黃某甲現(xiàn)于居住地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四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隨案移送光盤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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