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柳州市柳南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柳南檢刑訴〔2020〕235號
被告人黃某某,綽號:某某甲,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521291985********,壯族,中專文化,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廣西崇左市江州區(qū)**鎮(zhèn)**村**屯**號。曾因犯詐騙罪,于2016年10月17日被江蘇省東海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又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6月18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綽號:某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502041979********,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yè),家住廣西柳州市柳南區(qū)**村**號。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6月18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廖某,綽號:某某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502041989********,漢族,大專文化,無職業(yè),家住廣西柳州市柳南區(qū)**路**區(qū)**棟**單元**室。曾因犯販賣毒品罪,于2015年8月12日被柳州市柳南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2016年3月25日刑滿釋放;又因犯販賣毒品罪,于2017年12月27日被該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2018年7月14日刑滿釋放;又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6月18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楊海龍,綽號:阿龍,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508811991********,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廣西桂平市**鎮(zhèn)**村**屯**號,暫住廣西柳州市柳南區(qū)**路**園**棟**號。曾因犯販賣毒品罪,于2018年6月7日被柳州市柳南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2018年8月6日刑滿釋放;又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5月25日變更為取保候?qū)彛?月18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6月22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黃某某、曾某某、廖某、楊海龍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一、被告人楊海龍販賣毒品的事實。
(1)2020年5月8日23時許,購毒人員黃某某聯(lián)系被告人楊海龍購買毒品,雙方約定在柳州市柳南區(qū)**路**園地下停車場門口處進行交易。楊海龍遂又聯(lián)系被告人黃某某購買了200元的冰毒,將其中約一半分裝到一個透明塑料袋內(nèi),以150元的價格販賣給黃某某。該毒品已被黃某某與其朋友韋某某吸食完畢。
(2)2020年5月10日下午,被告人楊海龍在柳州市柳南區(qū)**路**小學門前,向被告人黃某某購買了一袋冰毒。楊海龍購得冰毒后,從中刮出部分進行吸食,并將剩余部分分裝成兩小袋。同日23時許,被告人楊海龍在柳州市柳南區(qū)**路**園,欲以150元的價格將從黃某某處購得的一袋冰毒販賣給購毒人員韋某某。公安人員在楊海龍準備與韋某某進行交易時,將楊海龍抓獲并當場從其身上查獲兩小袋疑似毒品。其中一袋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凈重0.24克,另一袋未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二、被告人黃某某販賣毒品給廖某某;被告人黃某某、曾某某販賣毒品給廖某、羅某某和廖某某;被告人黃某某、曾某某、廖某販賣毒品給廖某某的事實。
(1)2020年5月9日19時許,黃某某在柳州市柳南區(qū)**小區(qū)“**”門面處,以200元的價格將一袋冰毒販賣給購毒人員廖某某。交易完成后,該毒品被廖某某與其朋友吳某某、張某某吸食完畢。
(2)2020年5月11日0時許,購毒人員羅某某以100元的價格向廖某購買冰毒,由于廖某當時沒有冰毒,便聯(lián)系黃某某向其購買。黃某某指示廖某前往位于柳州市柳南區(qū)**村**號的被告人曾某某的住處去取毒品。
同時,購毒人員廖某某也聯(lián)系黃某某購買200元的冰毒。黃某某讓廖某從曾某某住處取得毒品后,幫忙送一袋冰毒到位于柳州市柳南區(qū)**小區(qū)“**”門面給廖某某。
被告人廖某與羅某某一起到曾某某處取得毒品之后,二人來到廖某某所在的門面,欲將毒品交給廖某某時,被公安人員當場抓獲。廖某在公安人員實施抓捕的過程中,將隨身攜帶的兩袋毒品丟棄,其中一袋被公安人員找回。經(jīng)鑒定,該毒品中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凈重0.38克。
三、被告人黃某某、曾某某販賣毒品給陳某某的事實。
2020年5月19日14時許,購毒人員陳某某聯(lián)系被告人曾某某購買200元的冰毒,曾某某在收到陳某某的毒資之后將錢轉(zhuǎn)給了黃某某,并從黃某某處獲得了一袋毒品,后在柳州市柳南區(qū)**小區(qū)路邊將該毒品交給了陳某某。經(jīng)鑒定,該毒品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凈重0.32克。
同日16時許,陳某某再次聯(lián)系曾某某購買150元的冰毒。曾某某在收到陳某某的毒資之后再次將錢轉(zhuǎn)給了黃某某,并從黃某某處獲得了一袋毒品,后在柳州市柳南區(qū)**小區(qū)農(nóng)業(yè)銀行門口等待交易時被公安人員抓獲。經(jīng)鑒定,該毒品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凈重0.22克。
2020年6月1日22時許,公安人員在柳州市柳北區(qū)**路**巷的路邊將被告人黃某某抓獲,并從其位于柳北區(qū)**路**巷的出租屋內(nèi)搜出六袋共計凈重2.03克的毒品冰毒。經(jīng)鑒定,查獲的毒品中均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廖某、曾某某、楊海龍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曾某某、廖某、楊海龍明知是毒品而販賣,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黃某某、曾某某、廖某是共同犯罪,其中黃某某、曾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廖某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對黃某某、曾某某應當按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對廖某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被告人黃某某、廖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在五年以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廖某、楊海龍曾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販賣毒品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之規(guī)定,從重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黃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二個月至五年八個月,并處罰金;建議判處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建議判處被告人楊海龍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建議判處被告人廖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柳州市柳南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郁??凡
檢察官助理:劉艷芳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黃某某現(xiàn)羈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曾某某、廖某、楊海龍現(xiàn)羈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4冊隨文移送。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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