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佛山市三水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佛三檢未檢刑訴〔2019〕53號
被告人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406821985********,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務工,戶籍所在地佛山市南海區(qū)**鎮(zhèn)**村**巷**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8年10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審,?經(jīng)本院決定,于2019年3月29日繼續(xù)對其取保候審。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3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后果,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黎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10月22日20時30分許,被告人黎某某飲酒后駕駛粵ET****號小型轎車途經(jīng)佛山市三水區(qū)西南街道沙頭大橋路段時被執(zhí)勤交警查獲。交警對被告人黎某某進行血液酒精含量鑒定。經(jīng)鑒定,被告人黎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105.4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2.書證;3.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4.鑒定意見;5.視聽資料。
被告人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于2019年3月29日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本院認為,被告人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黎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結合本案具體案情及犯罪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黎某某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佛山市三水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林青?
2019年3月29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被取保候審,現(xiàn)住佛山市三水區(qū)**街道**花園**座**房,聯(lián)系電話1363007****;
????2.卷宗一冊、光盤二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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