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貴陽市觀山湖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觀檢刑訴〔2020〕18號
被告人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01121986********,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貴州省貴陽市觀山湖區(qū)**鎮(zhèn)**村**組,住貴州省貴陽市觀山湖區(qū)**鎮(zhèn)**村**組。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貴陽市公安局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貴陽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貴陽市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貴陽市人民檢察院于2020年1月14日將該案移交我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3月30日補查重報;于2020年2月16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黎某某醉酒后在未取得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駕駛套用號牌為貴A****8號未經登記的普通二輪摩托車由貴陽市觀山湖區(qū)**村方向行駛,行駛至**鎮(zhèn)**路段時發(fā)生單方側翻,造成黎某某受傷,上述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經貴陽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觀山湖區(qū)分局出具的第xxxx號道理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人黎某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經貴陽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檢驗鑒定中心“筑公交鑒(理化)字[2019]1688號”鑒定文書意見:對標有黎某某的血樣進行兩次平行檢測,檢測出含有乙醇成分,乙醇含量分別為219.3mg/100mL、224.5mg/100mL,取平均值為221.9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取保候審決定書、戶籍信息及三面照、查獲經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血液提取登記表及照片、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疾病診斷證明書等。
2.證人證言:證人熊某某、賀某某證言。
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鑒定意見:貴陽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檢驗鑒定中心出具的“筑公交鑒(理化)字【2019】1688號”檢驗報告;貴陽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觀山湖區(qū)分局出具的第xxxx號道理交通事故認定書。
5.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光盤2張,內容為:被告人黎某某第一次訊問同步錄音錄像(光盤1張);卷宗掃描卷(光盤1張)。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黎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因被告人黎某某具有無證駕駛、套用其他車輛號牌、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mg/100mL以上、造成交通事故并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的法定從重處罰情節(jié),但其具有自首、自愿認罪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jié),且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故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建議對其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同時考慮適用緩刑。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貴州省貴陽市觀山湖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雅馨
檢察官助理:劉衍飛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2冊,光盤2張。
3.《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及《認罪認罰具結書》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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