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荔灣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穗荔檢二部刑訴〔2020〕Z192號
被告人黎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600331966********,壯族,文化程度初中,北京**工程有限公司南寧分公司業(yè)務經理、廣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市**區(qū)**路**號(戶籍所在地為海南省****縣**隊**號)。2020年5月28日因涉嫌合同詐騙被廣州市公安局荔灣區(qū)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日經本院批準逮捕,同日被廣州市公安局荔灣區(qū)分局逮捕。
本案由廣州市公安局荔灣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黎某甲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一次。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黎某甲受同案人唐某某(已起訴)雇請,到唐某某與同案人鄧某某(另案處理)成立的北京**工程有限公司廣西分公司(唐某某任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鄧某某任副總經理,后更名為北京**有限公司南寧分公司)擔任業(yè)務經理。自2019年7月開始,同案人唐某某與鄧某某偽造與廣東**有限公司等公司的總包合同,虛構在廣州市白云區(qū)和廣東省江門、梅州、河源等地區(qū)有電表安裝項目,伙同被告人黎某甲在廣州市荔灣區(qū)**街**號**樓設立辦公室,與被害人朱某某、劉某等人簽訂分包合同,并以工程保證金、履約金的名義詐騙被害人錢財。期間,被告人黎某甲個人亦以上述方式,詐騙被害人鄭某、張某某等人的錢財。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一、2019年7月,被告人黎某甲伙同同案人唐某某、鄧某某以上述方式,詐騙得被害人朱某某現金、轉賬共計人民幣60萬元。
二、2019年7月,被告人黎某甲伙同同案人唐某某、鄧某某以上述方式,在廣州市荔灣區(qū)**街**號**樓詐騙得被害人劉某轉賬人民幣13萬元。2019年8月29日,被害人劉某到廣州市公安局荔灣區(qū)分局報案。2019年9月6日、17日,同案人唐某某通過北京**工程有限公司南寧分公司賬戶退回被害人劉某人民幣13萬元。
三、2019年8月,被告人黎某甲伙同同案人唐某某、鄧某某以上述方式,在廣州市荔灣區(qū)**街**號**樓詐騙得被害人計某某轉賬人民幣21萬元。
四、2019年10月,被告人黎某甲以上述方式,在廣州市荔灣區(qū)等地詐騙得被害人鄭某現金、轉賬共計人民幣5萬元。2020年5月,被告人黎某甲向被害人鄭某退回5萬元。
五、2019年12月,被告人黎某甲伙同同案人唐某某、鄧某某以上述方式,在廣州市荔灣區(qū)**街**號**樓詐騙得被害人鐘某某轉賬人民幣5萬元。
六、2019年12月,被告人黎某甲伙同同案人唐某某、鄧某某以上述方式,在廣州市荔灣區(qū)**街**號**樓詐騙得被害人廖某某轉賬人民幣5萬元。后經過被害人追討,被告人黎某甲與同案人唐某某于2020年5月8日通過北京**工程有限公司南寧分公司賬戶退回被害人廖某某人民幣5萬元。
七、2019年12月,被告人黎某甲以上述方式,在廣州市荔灣區(qū)等地詐騙得被害人張某某現金、轉賬共計人民幣10萬元。2020年5月,被告人黎某甲通過微信向被害人張某某退回人民幣2萬元。
八、2019年12月,被告人黎某甲以上述方式,詐騙得被害人馮某某轉賬人民幣10萬元。2020年5月,被告人黎某甲通過微信退回給被害人5萬元。
九、2020年1月,被告人黎某甲以上述方式,在廣州市荔灣區(qū)**街**號**樓詐騙得被害人付某某轉賬人民幣5萬元。
十、2020年4月,被告人黎某甲以上述方式,在廣州市荔灣區(qū)**街**號**樓詐騙得被害人龔某某轉賬人民幣20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過、破案經過、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電表安裝合同、聲明、轉賬記錄、銀行流水清單等書證;
2.證人劉某等人的證言及同案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3.被害人朱某某、劉某、計某某等人的陳述;
4.被告人黎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5.現場勘驗、辨認等筆錄;
6.電子數據。
本院認為,被告人黎某甲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是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廣州市荔灣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索??曉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黎某甲現羈押于廣州市荔灣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7冊,光盤2張。
3.依法扣押的手機、印章等物(詳見扣押清單)現存于廣州市公安局荔灣區(qū)分局,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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