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丘北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丘檢一部刑訴〔2020〕269號
被告人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26261997********,彝族,初中文化程度,農村居民,云南省丘北縣人,住丘北縣**鄉(xiāng)**村**組。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丘北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8日被我院批準逮捕,同日被丘北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丘北縣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丘北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29日20時許,被告人黎某某在丘北縣樹皮鄉(xiāng)所紅村民委得戛村小組廣場上與被害人陳某某因瑣事發(fā)生矛盾,黎某某就叫王某某(另案處理)打電話叫人送刀過來,后王某某就打電話叫楊某某送刀到得戛村小組活動室門口操場處。大約過半個小時左右,楊某某就送一把砍刀到活動室門口操場處,黎某某拿著砍刀找到陳某某,用砍刀將陳某某左手手掌心砍傷。經(jīng)鑒定:陳某某的損傷評定為輕傷二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害人陳述;4、被告人供述及辯解;5、鑒定意見;6、現(xiàn)場勘驗筆錄及照片、辨認筆錄及照片。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黎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二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黎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丘北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楊艷萍
檢察官助理:周會仙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黎某某現(xiàn)羈押于丘北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276頁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_?
_?
_?
你的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表示必填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