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雷檢公訴刑訴〔2016〕681號
被告人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08821978********,漢族,初中文化,廣東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鎮(zhèn)**村委會**村**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16年11月03日被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同年11月9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將本案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6年12月7日補查重報。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6年10月14日01時多,被告人黎某某途經雷州市覃斗鎮(zhèn)下海村委會海尾小學時,發(fā)現(xiàn)在學校住宿對面停放有一輛黑色新大洲本田100C女式兩輪摩托車并且兩輪摩托車沒有上鎖時,便將該摩托車盜走。經雷州市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該車被盜時值款人民幣2284元。破案后涉案摩托車已追回并退還失主梁某某。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黑色新大洲本田100C女式兩輪摩托車一輛;2.書證: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經過、破案經過、扣押清單、發(fā)還清單等;3.被害人梁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和辯解;6.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7、鑒定意見。
本院認為,被告人黎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將被告人黎某某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黃婷婷
2016年12月23日
附:1、被告人黎某某現(xiàn)被羈押在雷州市看守所;
2、公安訴訟文書卷、證據(jù)卷、補充偵查卷共3冊,檢察卷1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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