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共和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共檢一部刑訴〔2020〕69號
被告人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6321241977********,漢族,小學文化,個體經(jīng)營者,住青海省西寧市湟中縣**鎮(zhèn)。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共和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該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共和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guān)補充偵查,偵查機關(guān)于2020年7月31日補查重報。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黎某某于2020年03月18日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指使他人駕駛車牌號青AD****的白色貨車竊得共和縣**園區(qū)**區(qū)**號子陣施工工地處四件光伏板鏈接片后,當該車離開該區(qū)域前往共和縣**園區(qū)**區(qū)東側(cè)時被工地巡邏的工作人員發(fā)現(xiàn)。經(jīng)共和縣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被告人黎某某所盜竊4件(共計2000片)D133平檀光伏板鏈接片的價值共計70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共和縣公安局依法調(diào)取的戶籍證明等書證;
2.證人王某某、張某某等證人證言;
3.被害人楊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共和縣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價格認定書》;
6.現(xiàn)場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黎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shù)額巨大的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共和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建軍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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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黎某某現(xiàn)羈押于共和縣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證據(jù)。
??????3.量刑建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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