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高州檢一部刑訴〔2019〕56號
被告人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09811993********,漢族,初中文化,住廣東省茂名市高州市**鎮(zhèn)**村**號。曾于2017年8月3日犯介紹賣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因本案于2019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廣東省高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0月19日23時左右,被告人黎某某在廣東省高州市**大道**酒吧后門,與溫某穎發(fā)生爭執(zhí),被害人郭某柔便上前幫溫某穎并和被告人黎某某發(fā)生身體沖突,后被告人黎某某將被害人郭某柔摔倒在地上,導致被害人郭某柔受傷,經鑒定,被害人郭某柔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被告人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與被害人郭某柔達成和解協(xié)議并賠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結論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黎某某無視國家法律,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二級,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黎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建議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判處黎某某有期徒刑六至十二個月,并可適用緩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高州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吳培鋒
(院?。?/span>
2019年12月12日
附:?1.被告人黎某某現(xiàn)羈押在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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