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穗埔檢刑訴〔2019〕631號
被告人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402031982********,漢族,中專文化程度,無業(yè),出生地廣東省韶關市,戶籍地廣東省韶關市曲江區(qū)**鎮(zhèn)**路**號之**。2018年11月9日因涉嫌非法經營罪被廣東省廣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2日經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廣東省廣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非法經營罪,于2019年2月12日移送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檢察院于2019年2月28日依法將案件交至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黎某某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本院依法退回補充偵查一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二次。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3月至2018年8月期間,郭某某(另案處理)伙同徐某某(已判決)、被告人黎某某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由郭某某負責出資,徐某某和被告人黎某某負責聯(lián)系具有經營資質的醫(yī)院、診所、衛(wèi)生站等醫(yī)療機構,虛構上述醫(yī)療機構以每瓶人民幣15元的價格向廣東***藥械股份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購進國家管制二類精神藥品復方磷酸可待因糖漿的記錄,被告人黎某某從中收取每瓶人民幣2.5元的提成。被告人黎某某雇傭黃某某和張某某(均已起訴)為司機,負責從***公司取走復方磷酸可待因糖漿,再將糖漿運至上述醫(yī)療機構,后黃某某和張某某又按照被告人黎某某的指示,從醫(yī)療機構取回復方磷酸可待因糖漿并運至指定地點交給他人,或者通過快遞方式寄至江西等地。經統(tǒng)計,被告人黎某某與郭某某合作套取復方磷酸可待因糖漿141100瓶,貨值合計人民幣2116500元。
2018年11月9日,被告人黎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和辯解;2.同案人徐某某、羅某某等人的供述;3.證人劉某某、楊某某等人的證言;4.醫(yī)療機構執(zhí)業(yè)許可證、銀行交易流水等書證;5.辨認筆錄;6.視聽資料;7.刑案受、立案表、破案報告及抓獲經過等;8.戶籍材料和前科查詢材料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黎某某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律法規(guī),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非法經營藥品,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黎某某雖不具有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陳鳴東?
2019年6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現(xiàn)羈押于廣東省廣州市第三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11冊。
3.穗埔檢刑量建〔2019〕490號《量刑建議書》3份。
4.視聽資料:光碟2張,隨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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