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江北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北檢刑訴〔2019〕1186號
被告人龍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岳陽市,身份證號碼4306211986********,漢族,高中文化程度,無業(yè),住湖南省岳陽市**鄉(xiāng)**村**組**號。因涉嫌組織賣淫罪,于2019年7月2日被重慶市公安局江北區(qū)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6日經本院批準,2019年8月7日由重慶市公安局江北區(qū)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孫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資陽市,身份證號碼5110231983********,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住四川省資陽市**縣**鄉(xiāng)**村**組。因涉嫌組織賣淫罪,于2019年7月2日被重慶市公安局江北區(qū)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6日經本院批準,2019年8月7日由重慶市公安局江北區(qū)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陳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貴州省岑鞏縣,身份證號碼5226261991********,漢族,高中文化程度,無業(yè),住貴州省岑鞏縣**鄉(xiāng)**村**組**號。因涉嫌組織賣淫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重慶市公安局江北區(qū)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7日經本院以涉嫌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批準逮捕,2019年6月27日由重慶市公安局江北區(qū)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張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于重慶市北碚區(qū),身份證號碼5102151981********,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住重慶市北碚區(qū)**鎮(zhèn)**溝**號附**號。因涉嫌組織賣淫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重慶市公安局江北區(qū)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7日由重慶市公安局江北區(qū)分局決定取保候審。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孝昌縣,身份證號碼4209211992********,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住湖北省孝昌縣**鄉(xiāng)**村**組。因涉嫌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于2019年8月9日被重慶市公安局江北區(qū)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0日經本院批準,2019年9月10日由重慶市公安局江北區(qū)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重慶市公安局江北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龍某某、孫某某涉嫌組織賣淫罪、陳某甲、張某某涉嫌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王某某涉嫌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分別于2019年8月26日、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本院決定對兩案并案審查,分別于2019年8月27日、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五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分別于2019年12月16日、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五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五被告人,聽取了五被告人、辯護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實不清,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將該案退回補充偵查,重慶市公安局江北區(qū)分局于2019年11月8日再次移送審查起訴。因案情復雜,于2019年9月27日、2019年12月9日兩次依法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被告人龍某某、孫某某、陳某甲、張某某、王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4月底開始,被告人龍某某招募孫某某、張某某、王某某等人在重慶市江北區(qū)三十年代經典酒店一樓成立會所,組織多名失足婦女從事賣淫活動,被告人陳某甲于2019年5月4日加入到該會所。龍某某作為會所老板,負責租賃酒店、招募失足婦女、組織開會、確定上下班時間和紀律、制定賣淫價格及提成比例等;孫某某作為財務,主要負責記賬、收錢、發(fā)放提成,及協(xié)助管理失足婦女等;陳某甲作為主管,主要負責管理失足婦女、統(tǒng)計出勤情況及接待嫖客等;張某某協(xié)助主管陳某甲管理失足婦女,統(tǒng)計出勤情況及培訓失足婦女;王某某作為業(yè)務員,主要負責給會所介紹嫖娼人員。該會所有固定的場所,有明確的賣淫價格、嫖資提成比例及上班時間、紀律等事項,通過業(yè)務員介紹嫖娼人員,組織失足婦女賣淫直到2019年5月20日被公安機關查獲。
2019年5月20日,公安機關在重慶市江北區(qū)三十年代經典酒店將從事賣淫嫖娼活動的失足婦女唐某某、郭某某、喻某某及嫖娼人員陳某乙、肖某某、杜某某查獲,將被告人陳某甲、張某某抓獲,且從陳某甲等人處查獲涉案手機等物。2019年7月1日,被告人龍某某、孫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2019年8月9日,民警在重慶江北國際機場將被告人王某某抓獲。
被告人龍某某、孫某某、陳某甲、張某某、王某某到案后均如實供述本案事實,簽署具結書自愿認罪認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扣押物品清單、微信聊天記錄截圖、騰訊通轉賬記錄匯總表、空白租房協(xié)議、行政處罰決定書、戶籍信息等書證、物證;
2.證人杜某某、陳某乙、喻某某、唐某某、郭某某、肖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龍某某、孫某某、陳某甲、張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辨認筆錄;
5.電子數(shù)據(jù)檢查工作記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五名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龍某某、孫某某、陳某甲、張某某組織他人賣淫,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協(xié)助他人組織賣淫,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四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孫某某、陳某甲、張某某系從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龍某某、孫某某、陳某甲、張某某、王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并自愿認罪認罰,且龍某某、孫某某系自動投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龍某某、孫某某可以減輕處罰,陳某甲、張某某、王某某可以從輕處罰。故建議判處被告人龍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建議判處被告人孫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建議判處被告人陳某甲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重慶市江北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唐倩
檢察官助理:陳誠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龍某某、孫某某、陳某甲、王某某現(xiàn)均押于重慶市江北區(qū)看守所;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住重慶市北碚區(qū)**鎮(zhèn)**溝**號附**號。
2.偵查卷宗9冊。
3.證人名單1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5份?!?/span>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