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諸暨市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被告人龍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5224261992********,彝族,文化程度初中,無業(yè),住貴州省納雍縣**鎮(zhèn)**村**街組。因本案于2020年2月20日被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26日變更為取保候審。
本案由諸暨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龍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3月6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并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18時30分許,被告人龍某某在諸暨市大唐街道**東路**號**定性廠上班時,因工資結算問題與被害人趙某某發(fā)生爭執(zhí)。期間,被告人龍某某用拳頭朝被害人趙某某面部打了兩拳,并用膝蓋頂被害人趙某某胸部,隨即被害人趙某某上前用手夾住被告人龍某某的脖子,雙方抱摔在一起,后被旁人勸開。致被害人趙某某鼻面部軟組織挫裂傷,雙側鼻骨開放性骨折、左側鼻骨粉碎性骨折,右側第3、4、5、6前肋、左側第6肋骨骨折。
經諸暨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趙某某所受人體損傷程度屬輕傷二級。
案發(fā)后,被告人龍某某已就民事賠償部分與被害人趙某某達成和解并履行完畢,取得了對方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體表原始傷情記錄表及傷勢照片、病歷資料、報告、和解協議、收條、諒解書、人口信息等;
2.證人證言:證人李道恒的證言、抓獲經過;
3.被害人趙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龍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鑒定意見: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意見書;
6.視聽資料:監(jiān)控錄像光盤;
7.現場勘驗筆錄及照片。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龍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龍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后果,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故對被告人龍某某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處罰。被告人龍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浙江省諸暨市人民法院
檢 察 員:***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龍某某現取保候審在住所地,聯系電話為:18008******;
2.移送偵查卷宗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量刑建議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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