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浦北縣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浦檢刑訴〔2020〕121號
被告人龍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507221996********,漢族,廣西浦北縣人,小學文化,農民,非中共黨員,住廣西浦北縣**街道**村**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浦北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懷孕同日由浦北縣公安局決定執(zhí)行監(jiān)視居住。
本案由浦北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龍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以及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7月4日,被告人龍某某經朋友黃某某介紹與被害人李某某相識,當晚龍某某在李某某家留宿。次日8時許,龍某某見李某某用紅色塑料袋包裝的一袋現金放進一樓鋪面的收銀臺抽屜里并上鎖,龍某某趁李某某上二樓之際找到抽屜鑰匙將現金拿走并駕駛李某某停放在門口的一輛黑色男裝125C摩托車離開。被告人龍某某將摩托車停放在官垌街一店鋪門口處,之后搭乘公交車回家。經被告人龍某某清點共計偷得人民幣5650元。涉案摩托車已被李某某找回。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涉案摩托車等物證;受案登記表、戶籍證明等書證;證人黃某某的證言;被害人李某某的陳述;被告人龍某某的供述和辯解;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龍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龍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龍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浦北縣人民法院
檢 察 官 李霖
2020年6月9日
附件:1.被告人龍某某現監(jiān)視居住于廣西浦北縣**街道**村**號,聯(lián)系電話:1373778****
2.案卷材料和證據壹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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