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保靖縣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保檢刑事刑訴〔2020〕4號
被告人龍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為4331251970********,苗族,初小文化,戶籍所在地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縣,住保靖縣**鎮(zhèn)**村**號。因涉嫌非法持有槍支罪,經保靖縣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5月6日被取保候審;經本院決定,于5月26日被繼續(xù)取保候審。
本案由湘西州保靖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龍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槍支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龍某某在自己位于保靖縣**鎮(zhèn)**村的山林里種植了一些樹木,因其樹木被盜伐過,遂產生了制作槍支守護山林的想法。2017年的一天,龍某某在花垣縣城五金店里購買了一根用作槍管的鋼管和半斤鐵珠,制作成槍后并進行了一次擊發(fā),該槍能夠正常發(fā)射。2020年3月20日,龍某某持槍守林時被巡邏民警發(fā)現(xiàn),并當場扣押了槍支及火藥。經湘西自治州公安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鑒定,該槍支為以火藥為動力發(fā)射的槍支。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1.接報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過、扣押物品清單、戶籍證明、體檢報告等書證;2.證人潘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龍某某的供述;4.鑒定文意見書;5.搜查證、搜查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龍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龍某某違反了槍支管理規(guī)定、非法持有以火藥為動力發(fā)射槍彈的槍支一支。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持有槍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龍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輕處理。故建議判處龍某某拘役三個月左右。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南省保靖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田清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龍某某現(xiàn)居住在湖南省保靖縣**鎮(zhèn)**村**號,現(xiàn)被取保候審,聯(lián)系電話:1817432****.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_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