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秭歸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秭檢一部刑訴〔2020〕146號
被告人龔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205271998********,漢族,高中文化,無業(yè),出生地湖北省秭歸縣,住秭歸縣**鎮(zhèn)**村**組**號。因吸毒違法,于2016年4月25日被秭歸縣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吸毒違法,于2016年8月30日被秭歸縣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吸毒成癮,于2016年9月2日被秭歸縣公安局責令社區(qū)戒毒3年;因吸毒違法,于2018年2月11?日被秭歸縣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吸毒成癮,于2018年2月23日被秭歸縣公安局強制隔離戒毒2年;因提前解除強制戒毒,于2019年10月14日秭歸縣公安局決定責令龔某某接受社區(qū)康復3年;因吸毒違法,于2020年8月7日被秭歸縣公安局決定行政拘留15日。因吸毒成癮,于2020年8月7日被秭歸縣公安局決定強制隔離戒毒2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秭歸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7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同月30日由秭歸縣公安局執(zhí)行。
本案由秭歸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龔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被告人龔某某用微信支付在秭歸縣茅坪鎮(zhèn)“漫時光精品酒店”登記入住8815房間,當日17時許,龔某某與袁某甲、袁某乙、袁某丙、顏某某在秭歸縣**鎮(zhèn)**路“九九菜館”吃飯結(jié)束后,顏某某開車送袁某甲回家,袁某乙開車與龔某某、袁某丙到秭歸縣茅坪鎮(zhèn)金缸城公租房附近,龔某某獨自下車以人民幣300元在杜某某(綽號“三忠子”)處購買約0.3克“冰毒”和一顆“麻古”。隨后龔某某又到“**超市”購買錫紙、吸管和剪刀,三人到達茅坪鎮(zhèn)“漫時光精品酒店”,與在該酒店等候的顏某某一起到該酒店8815房間,顏某某使用礦泉水瓶和剪刀,現(xiàn)場制作了一個吸毒工具“冰壺”,龔某某和顏某某、袁某乙、袁某丙等人在該房間內(nèi)采用“燙吸”的方式輪流吸食“冰毒”與“麻古”的混合物毒品。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立案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酒店來訪人員登記表》等書證;2.證人顏某某、袁某乙、袁某丙等人的證言;3.現(xiàn)場勘驗、辨認筆錄和照片;4.被告人龔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龔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龔某某提供場所和吸毒工具,容留多人共同吸食毒品,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龔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龔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秭歸縣人民法院
副檢長?王新?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龔某某取保候?qū)徲陲鰵w縣**鎮(zhèn)**村**組**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光盤2張。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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