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滬浦檢金融刑訴〔2020〕4053號
被告人龔某某,男,195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102241958********,漢族,初中文化,戶籍在上海市浦東新區(qū)**鎮(zhèn)**村**號,住浦東新區(qū)**鎮(zhèn)**路**弄**號**室,原系上海**資產管理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員工,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延長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5月28日經本院批準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龔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龔某某同意對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公司于2013年11月21日注冊成立,注冊資本33,000萬元人民幣(以下幣種同),法定代表人及實際控制人徐某某(另案處理),注冊地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qū)**一路**號,經營地本市浦東新區(qū)**路**大廈**室。
2013年12月至案發(fā),徐某某伙同李某某、朱某某、夏某某(均另案處理)等人,未經國家相關部門批準,在本市開設線下門店,先后以**公司及徐某某實際控制的上海**甲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乙投資管理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上海**丙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丁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等單位的名義,通過公司10家門店店長張某甲、張某某、吳某某(均另案判決)等人組織業(yè)務員通過發(fā)放宣傳資料、舉辦投資講座、組織旅游及口口相傳并承諾多種產品的固定年化收益,向社會不特定公眾非法募集資金。經司法審計,**公司非法募集資金共計34.84億余元。
2015年8月至2015年12月,被告人龔某某在**公司環(huán)慶中路門店擔任業(yè)務員,2016年1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龔某某在**公司川沙路門店與店長張某某共同管理門店,采用與集資參與人簽訂《投資協(xié)議書》等方式非法募集資金,獲取個人及門店的業(yè)績提成。經審計,被告人龔某某非法吸收資金共計1.06億余元,個人非法所得51萬余元,其任職期間的本息均已兌付,未造成集資參與人損失。
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龔某某接公安民警電話通知后至被公安機關配合調查,到案后對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的事實作了基本供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公司、上海**甲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乙投資管理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上海**丙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丁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工商登記資料等,證實上述單位的基本情況及均無金融存貸業(yè)務資質的事實。
2.被告人龔某某的供述,同案關系人徐某某、李某某、朱某某、夏某某、張某甲等人的供述,證實**公司以保本付息為誘餌,組織員工通過線下門店向社會不特定公眾非法募集資金的事實。
3.被告人龔某某的供述,同案關系人徐某某、張某甲、張某某、蒯某某等人的供述,證人陳某某的證言,集資參與人毛某某、趙某某、陸國平等人的證言、個人陳述筆錄,相關的投資協(xié)議書、投資確認書、銀行交易流水明細及上海復興明方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會計鑒定意見書,證實被告人龔某某在**公司下屬門店的任職時間、職務以及實施非法集資的事實和金額。
4.被告人龔某某的供述,公安機關出具的抓獲經過及戶籍證明,分別證實被告人龔某某的到案情況和身份情況。
5.被告人龔某某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并與本案的事實相印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龔某某對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龔某某違反國家金融法律規(guī)定,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伙同他人非法向社會公眾變相吸收資金,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龔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是從犯,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龔某某具有視為主動到案的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龔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綜上,建議判處被告人龔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審判。
此致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傅強?
檢察官助理:劉子銀??
???2020年8月26日
(此頁無正文)
附:
1.被告人龔某某現(xiàn)羈押于上海市浦東新區(qū)看守所。
2.公安機關偵查卷宗二冊、補充材料一冊、司法鑒定意見書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征詢辯護人意見函》各一份。
4.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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