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灌云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灌檢刑二刑訴〔2019〕77號
被告人龔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207231978********,漢族,大專文化,戶籍所在地江蘇省灌云縣,住**鎮(zhèn)**路**號**號樓**室,因涉嫌合同詐騙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灌云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11月18日經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江蘇省灌云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龔某甲涉嫌合同詐騙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13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4年2月至2014年9月,被告人龔某甲謊稱連云港**服飾有限公司食堂對外承包,與被害單位南京**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蘇州**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寧波**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簽訂食堂承包合同,并以收取保證金的形式騙取每家公司6萬元至8萬元不等,共計98萬元人民幣。
2019年4月22日,被告人龔某甲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退出全部違法所得,取得部分被害人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發(fā)破案報告、食堂托管合同、收條等書證;
2.證人龔某乙、薛某某證言
3.被害人周某某、楊某某、白某某、常某某、李某某、萬某某、王某某、吳某某、許某某、洪某某等陳述;
4.被告人龔某甲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龔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龔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被害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龔某甲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龔某甲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龔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至三年,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灌云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馬承杰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龔某甲現(xiàn)取保候審于其住處,聯(lián)系電話:1396133****。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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