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阿檢刑訴〔2020〕106號
被告人崔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521221990********,漢族,初中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內蒙古自治區(qū)呼倫貝爾市阿某某,住內蒙古自治區(qū)呼倫貝爾市阿某某**鎮(zhèn)**村**組,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阿某某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9月10日被阿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阿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危險駕駛案,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12時許,被告人崔某某在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資格的情況下,飲酒后駕駛一輛紅色無號牌先鋒兩輪摩托車,從阿某某興安鎮(zhèn)本街沿鄉(xiāng)道行駛至**村其家中。隨后因個人糾紛,被告人崔某某被傳喚至興安鎮(zhèn)派出所,在派出所期間,經他人舉報而被交警大隊民警查獲。經齊齊哈爾和平醫(yī)院司法鑒定中心血樣檢驗,被告人崔某某每百毫升血液含147.4毫克乙醇。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駕駛證復印件、呼出氣體酒精含量檢測報告等書證;2.證人劉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4.提取筆錄;5.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崔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崔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在道路上行駛,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崔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阿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孫桂杰
???????????????????????????????????????????????檢察官助理?岳琨?
2020年12月16日 ????????????????????????????????????????????????????
附件:1.被告人崔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內蒙古自治區(qū)阿某某;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兩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兩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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