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霍邱檢二部刑訴〔2019〕91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424231980********,漢族,初中文化,個體,住安徽省霍某某**鄉(xiāng)**村**組。因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霍某某公安局批準刑事拘留(在逃),同年8月14日被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qū)派出所抓獲,同年8月22日押解至霍某某看守所,2019年9月27日經本院批準,同日由霍某某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霍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為謀取利益,未經安徽宣酒股份有限公司的許可,劉**(另案處理)、金*(另案處理)等人經劉某某的介紹為葉集區(qū)姚李鎮(zhèn)經營誠信商貿的陳*、陳*,在霍某某潘集鎮(zhèn)的窩點生產假冒宣酒紅瓶系列5629瓶。
2019年1月27日至29日,為謀取利益,未經安徽迎駕貢酒股份有限公司的許可,劉*、金*等人經劉某某的介紹為合肥的魏*在霍某某潘集鎮(zhèn)窩點生產假冒銀星系列白酒共計5572瓶。?
在整個犯罪過程中,劉某某從郵寄樣品、提供場地、聯(lián)系銷售渠道到收款全部參與,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劉某某在本案中非法經營數(shù)額為52.2642425萬元。另查明,劉某某系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到案經過、前科證明等書證;
2.證人陳*、陳*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鑒定意見;
5.勘驗、辨認筆錄;
6.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伙同劉**、金*等人未經注冊商標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標罪追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胡濤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劉某某現(xiàn)羈押于霍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光盤5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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