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遵義市匯川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匯檢刑檢二組刑訴〔2020〕93號
被告單位遵義縣三合鎮(zhèn)**采石場,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20321569236****,地址遵義縣三合鎮(zhèn)**村**組,法定代表人李某甲,系獨立投資人。
訴訟代表人張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遵義縣三合鎮(zhèn)**采石場員工。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5221211971********,漢族,初中文化,遵義縣三合鎮(zhèn)**采石場投資人及實際經營者,戶籍地貴州省遵義市播州區(qū),住播州區(qū)**鎮(zhèn)**村**組。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被遵義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日因本院決定不批準逮捕,于同日被遵義市森林公安局決定取保候審,2020年3月20日經本院決定繼續(xù)取保候審。2012年10月18日因違法占用林地,毀壞重點公益林林地面積201平方米,毀壞灌叢15叢,李某甲被原遵義縣林業(yè)局處以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補種林木165株,罰款10050元的行政處罰。
本案由遵義市森林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通知公安機關補充移送起訴被告單位遵義縣三合鎮(zhèn)**采石場,公安機關于4月15日以被告單位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補充移送審查起訴,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單位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單位的辯護人、被告人的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退回補充偵查一次(2020年4月29日至5月26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2020年4月20日至5月5日)。被告單位、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2年10月起,被告單位遵義縣三合鎮(zhèn)**采石場及被告人李某甲,在遵義市播州區(qū)三合鎮(zhèn)刀靶村元林組“月亮巖”,租用三合鎮(zhèn)刀靶村元林組、前山組集體山林,雇請工人清表、炸巖石等占用林地加工砂石,其間于2013年9月18日經原貴州省林業(yè)廳核準同意使用0.9592公頃林地,于2013年7月17日經原遵義縣國土資源局辦理采礦許可證,后超許可范圍占用農用地,經云南憶塵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該采石場超審批范圍占用土地45.978畝,其中31.413畝為防護林;該鑒定涉及的被占用14.385畝非林地,經遵義市播州區(qū)自然資源局確認均為農用地。2020年3月10日由播州區(qū)自然資源局組織評審的該采石場閉坑礦山“礦山復綠”相關方案通過,正在進行實施。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到案經過、遵義縣三合鎮(zhèn)**采石場營業(yè)執(zhí)照、林業(yè)行政處罰決定書、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采礦許可證、遵義市播州區(qū)自然資源局回函及相關附件、礦山“礦山復綠”相關書證;2.證人證言:證人張某甲、趙某某、況某某、楊某某、徐某甲、李某乙、吳某某、席某某、徐某乙、張某乙的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李某甲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云南憶塵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5.勘驗、辨認等筆錄:現場勘驗筆錄、被告人李某甲辨認采石場占用林地現場筆錄及照片。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單位遵義縣三合鎮(zhèn)**采石場、作為采石場投資人暨負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李某甲,違反土地管理法規(guī),超審批范圍非法占用農用地45.978畝,擅自改變被占用農用地用途用于開采砂石,數量較大,并造成原有地貌發(fā)生改變,難以自然恢復,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單位遵義縣三合鎮(zhèn)**采石場、被告人李某甲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貴州省遵義市播州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袁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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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取保候審在家,電話1528612****,保證人電話1398452****;訴訟代表人電話1818445****
???2.案卷材料和證據四冊231頁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書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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