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長寧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滬長檢刑訴〔2021〕8號
被告單位上海**科技有限公司,組織機構代碼:79142****。企業(yè)登記住所地:本市松江區(qū)聯陽路365號11幢B區(qū)。
訴訟代表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上海**科技有限公司股東。
被告人楊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4330291978********,侗族,大專文化,上海**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戶籍所在地湖南省會同縣**鄉(xiāng)**村**組**號,住本市松江區(qū)**路**弄**號**室。2020年4月14日因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長寧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長寧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單位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瀚**公司”)、被告人楊某某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訴,并由上級人民檢察院指定本院管轄。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單位及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單位、被告人及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單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
經依法審查查明:
瀚**公司于2006年7月在本市松江區(qū)注冊成立,被告人楊某某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11月至2017年6月期間,被告人楊某某通過非法途徑,在無實際業(yè)務往來的情況下,采用虛假轉賬和支付開票費的方式,收受由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寰**公司”)開具的上海市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共10份,價稅合計3,894,533元,并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稅款565,872.32元。案發(fā)后瀚**公司已補繳全部稅款。
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楊某某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上述事實。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明:
1、《上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復印件、瀚**公司的記賬憑證、銀行交易明細、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會計鑒定意見書等證實,2016年11月至2017年6月期間,瀚**公司收受由寰**公司開具的上海市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共10份。瀚**公司向寰**公司賬戶打款,該資金又回轉到瀚**公司關聯的個人賬戶的事實。
2、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松江區(qū)稅務局出具涉稅信息查詢結果告知書證實,瀚**公司將共計10份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向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松江區(qū)稅務局申報抵扣稅額565,872.32元。后于2020年10月予以補繳的事實。
3、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證人周某某等人的證言證實,瀚**公司讓他人虛開上海市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事實。
4、公安機關出具的案發(fā)經過表格、戶籍檔案資料、瀚**公司工商資料證實,瀚**公司的注冊地在本市松江區(qū),楊某某系法定代表人等身份信息及到案情況。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楊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單位瀚**公司違反發(fā)票管理規(guī)定,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被告人楊某某作為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讓他人為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本案系單位犯罪,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之規(guī)定。被告人楊某某主動到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以減輕處罰。被告人楊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審判。
此致
上海市長寧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朱麗群
2021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楊某某現取保候審于本市松江區(qū)**路**弄**號**室。聯系電話:1362191****。
2.案卷材料共四冊。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認罪認罰具結書》各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相關法律條文。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零五條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fā)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guī)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fā)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
第三十條????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guī)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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