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臨漳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0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6年04月22日18時45分許,被告人李某某駕駛羌捷龍牌電動自行車,沿臨漳縣**線由東向西行駛至**鎮(zhèn)**村路段時,將前方行人楊某某撞倒,李某某駕駛電動車跌入路北溝內。事故造成被害人楊某某顱腦損傷死亡。經臨漳縣公安交警大隊事故認定:被告人李某某駕駛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未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通行,且在與行人混行的道路行駛時未避讓行人,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社會調查、村委會證明;2、檢查筆錄;3、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驗筆錄、現場圖和事故照片;4、酒精檢測單;5、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術;6、車輛勘驗檢查情況說明;7、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8、證人楊某某、梁某某、郭某某證言;9、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及辯解等證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駕駛電動車輛上路行駛,未避讓行人,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北省臨漳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孫建軍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現羈押于臨漳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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