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濟南市歷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濟歷城檢一部刑訴〔2020〕391號
被告人劉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01211963********,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濟南市歷城區(qū)**街道**莊**號,住濟南市歷城區(qū)**花園**號。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濟南市公安局歷城區(qū)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濟南市公安局歷城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于當日告知被害人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師和被害人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17時7分許,被告人劉某甲駕駛車牌號魯?*******輪式拖拉機,在濟南市歷城區(qū)**花園**區(qū)門前道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小區(qū)最東側門口倒車調頭,在由南向西左轉彎過程中,將行人劉某乙撞倒,造成被害人劉某乙受傷,后經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
經法醫(yī)鑒定,被害人劉某乙系因交通工具作用造成重度顱腦損傷并引起中樞性呼吸循環(huán)衰竭死亡。經交警認定,被告人劉某甲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案發(fā)后,被告人劉某甲賠償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親屬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書證、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證人證言、鑒定意見、視聽資料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甲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東省濟南市歷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德俊
檢察官助理:李津寧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劉某甲現被取保候審于住處(1516505****);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光盤3張;
3.證人(鑒定人)名單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5.《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6.《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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