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鐵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四東檢刑檢刑訴〔2020〕21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漢族,1963年**月**日出生,吉林省四平市人,居民身份證編號2203031963********,初中文化,無職業(yè)。戶籍地:吉林省四平市鐵東區(qū)**鄉(xiāng)**村**組,現住址:同上。2011年9月29日因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遼源市龍山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因涉嫌故意傷害,于2020年1月14日被四平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經四平市鐵東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20年1月20日被四平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公安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公安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并依法訊問被告人,聽取被害人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劉某某于2019年11月6日20時許,在吉林省四平市鐵東區(qū)城東鄉(xiāng)長發(fā)村五組張某甲家的雙盈食雜店內,因瑣事與在店內正在與他人打麻將的被害人張某乙發(fā)生口角,被告人劉某某用店內的圓形鐵凳將張某某身體打傷,后二人廝打至食雜店外,劉某某又將被害人張某乙頭部打傷。經四平市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張某乙頭部損傷致左頂枕部有一2.5cm長不規(guī)則瘢痕之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微傷;張某乙胸部損傷致右側第9、10肋骨骨折之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傷二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一)書證:1.發(fā)、破案經過;2.抓獲經過;3.戶籍證明;4.指認照片;5.吉林省遼源市龍山區(qū)人民法院(2011)龍刑初字第218號刑事判決書;
(二)證人張某甲、趙某某、曲某某的證言;
(三)被害人張某乙的陳述;
(四)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五)鑒定意見:四平市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文書;
(六)辨認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無視國家法律,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構成故意傷害罪。本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對被告人劉某某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四平市鐵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宮克成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2020年04月14日
附:1.被告人劉某某現羈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壹冊;
3.證人名單?!?/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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