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平陰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平陰檢捕訴刑訴〔2019〕289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09231988********,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山東省東平縣,住山東省東平縣**街道**村**號街**號,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8月9日被山東省平陰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依法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平陰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1、2017年7月份,被告人劉某某以考試時發(fā)答案作弊、考后修改成績等方法包過藥師證考試為由,詐騙張某甲、董某某、于某某、張某乙、段某某、張某丙、張某丁、郝某某等八人52000元。
2、2017年7月份,被告人劉某某以考試時發(fā)答案作弊包過藥師證考試為由,詐騙焦某某、李某甲夫妻二人16000元。
3、2017年7月份,被告人劉某某以考試時發(fā)答案作弊包過藥師證考試為由,詐騙邱某某、歷某某26000元;2018年7月份,邱某某將劉某某可以包過藥師證考試的事情告知了崔某某等人,崔某某等人信以為真,崔某某、展某某、張某戊自行轉賬給劉某某提供的賬戶36000元,徐某某、華某某、呂某某、趙某、顧某某、阮某某、徐某某、李某己、孫某某通過邱某某轉賬給劉某某108000元。2018年,劉某某退還邱某某12000元。
以上案件涉案價值共計226000元。案發(fā)后,劉某某家屬退還張某甲等人52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書證、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詐騙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東省平陰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萬召振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劉某某現(xiàn)羈押于平陰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收據(jù)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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