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南川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渝南川檢刑訴〔2020〕58號
????被告人孫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15281994********,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yè),出生地四川省宜賓市,住四川省宜賓市興文縣**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重慶市南川區(qū)公安局刑事拘留,次年1月10日經本院批準,同日被重慶市南川區(qū)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15281997********,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yè),出生地四川省宜賓市,住四川省宜賓市興文縣**鄉(xiāng)**村**組**號。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重慶市南川區(qū)公安局刑事拘留,次年1月10日經本院批準,同日被重慶市南川區(qū)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劉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15281997********,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yè),出生地四川省宜賓市,住四川省宜賓市興文縣**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重慶市南川區(qū)公安局刑事拘留,次年1月10日經本院批準,同日被重慶市南川區(qū)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重慶市南川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孫某某、梁某某、劉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師及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孫某某、梁某某、劉某某和田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等四人共謀,采取事先敲擊田某某的左手小拇指形成骨折,再以搭乘“摩的”假摔,向“摩的”駕駛員索賠的方式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物。2019年12月2日,該四人伙同,沿包茂高速公路從廣東省肇慶市駕車途經南川城區(qū)時,經下道踩點后,于次日由田某某和梁某某搭乘被害人王某某駕駛的“摩的”行駛至南川區(qū)西城街道青杠碥油庫附近道路時,坐在后座的梁某某故意搖動致使摩托車向右側倒地,田某某佯裝左手受傷,讓王某某將其送往醫(yī)院檢查,經重慶宏仁一醫(yī)院(南川)攝片確認田某某左手第五指中節(jié)指骨骨折后,孫某某、梁某某等人要求王某某向田某某一次性支付賠償費用6800元。事后,孫某某、梁某某和田某某各分得1600余元,劉某某分得300元,余款用于共同食宿開支。
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孫某某、梁某某、劉某某在重慶市璧山區(qū)丁家鎮(zhèn)被民警抓獲,到案后均對其涉嫌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案發(fā)后,被告人孫某某和劉某某的親屬已向被害人王某某退賠68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信息、收條、診斷報告單、銀行流水清單;2.證人證言:證人田某某、蘇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孫某某、梁某某、劉某某的供述和辯解;5.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現場勘驗檢查筆錄、辨認現場筆錄、辨認筆錄;6.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監(jiān)控視頻;7.其它證明材料: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過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孫某某、梁某某、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某、梁某某、劉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共同騙取他人數額較大財物,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孫某某、梁某某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孫某某、梁某某、劉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孫某某、梁某某、劉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孫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建議判處梁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建議判處劉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重慶市南川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立江
檢察官助理:葛騰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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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孫某某、梁某某、劉某某現羈押于重慶市南川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三冊、光盤十一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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