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銅陵市義安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義檢刑訴〔2020〕114號
被告人孫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07211981********,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安徽省銅陵市銅官區(qū)****苑**棟***室,現住安徽省銅陵市銅官區(qū)***村**棟***室。2008年因犯盜竊罪被原銅陵市獅子山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2012年因犯盜竊罪被原銅陵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因犯盜竊罪被青陽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2016年因犯盜竊罪被義安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因犯盜竊罪被繁昌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2020年7月29日,因涉嫌盜竊罪被銅陵市公安局義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經義安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次日由銅陵市公安局義安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銅陵市公安局義安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孫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下午14時許,被告人孫某某至被害人陶某某位于銅陵市義安區(qū)**鎮(zhèn)**村**組**號的家中,趁其家中無人之際,使用工具撬開大門進入臥室,在臥室內竊得黃金項鏈一條,黃金耳環(huán)一副。經銅陵市義安區(qū)價格認證中心認證被盜物品價格共計11262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撬棍;2.?受理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歸案經過等書證;3.證人張某某的證言;4.被害人陶某某的陳述;5.被告人孫某某的供述和辯解;6.鑒定意見:銅陵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手印鑒定書;7.檢查、搜查等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經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銅陵市義安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孫金龍
檢察官助理:盧迅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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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孫某某現羈押于銅陵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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