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灘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永冷檢一部刑訴〔2020〕132號
被告人彭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04261969********,漢族,湖南省祁東縣人,初中文化,無業(yè),現(xiàn)住永州市冷水灘區(qū)**村旁邊。因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灘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該局監(jiān)視居住。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灘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5日依法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21時許,因前一日被告人彭某某的外孫曾在冷水灘區(qū)愿景國際廣場二樓游樂場走失一事,彭某某及其女兒周某甲與游樂場老板及服務員發(fā)生爭執(zhí),梧桐派出所民警周某乙、輔警張某某出警后依法口頭傳喚彭某某、周某甲到派出所接受調查,遭母女二人暴力阻攔,導致周某乙、張某某身體多處受傷。經司法鑒定,周某乙、張某某的傷勢構成輕微傷。案發(fā)后,周某甲、彭某某對周某乙、張某某進行了賠償,并取得二人的諒解。
被告人彭某某于2020年6月8日經傳喚到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到案經過、戶籍證明等書證;2.周某乙、張某某等證人的證言;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彭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彭某某暴力阻礙執(zhí)法,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五款之規(guī)定,涉嫌妨害公務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彭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依法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永州市冷水灘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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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譚衛(wèi)國
??????????????????????????????????檢察官助理:李潔
2020年9月9日
附:
附件:1.被告人彭某某現(xiàn)被監(jiān)視居住在家,聯(lián)系方式:1324363****。
2.案卷材料1冊,光盤2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5.證人(鑒定人)名單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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