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東??h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東檢一部刑訴〔2020〕520號
被告人時某甲,別名時某乙,小名戰(zhàn)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207221968********,漢族,初中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江蘇省東海縣,住東??h**鎮(zhèn)**村**號。因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東??h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東??h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時某甲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單位、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時某甲于2013年至2018年間,在明知不符合申領國家機動漁船柴油補貼政策的情況下,虛構從事漁業(yè)捕撈生產活動,騙取國家機動漁船柴油補貼人民幣23364元。
被告人時某甲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于2020年10月22日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23364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東??h公安局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接受證據清單、調取證據通知書及銀行交易記錄等相關書證;
2.證人劉某某、付某某、朱某甲、楊某某、時某丙、時某丁、朱某乙、王某甲、王某乙、顧光樓證言;
3.被告人時某甲供述和辯解;
4.東海縣公安局指認現場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時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時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柴油補貼,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時某甲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時某甲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是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時某甲的違法所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應當予以沒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東??h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博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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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時某甲現取保候審于住處,電話:1367524****;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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