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云陽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云檢刑訴〔2020〕Z250號
被告人易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22251967********,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重慶市云陽縣**鎮(zhèn)**村**組**號,現(xiàn)住云陽縣**大道**號**單元**室。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2004年被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2012年10月11日刑滿釋放。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5月7日被云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20年5月20日被云陽縣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4月至5月,被告人易某某先后兩次販賣毒品給譚某某,非法獲利600元。具體事實如下:
1.2020年4月26日下午,在云陽縣白云路公共廁所附近,易某某將0.3克冰毒和一顆麻古以300元的價格販賣給譚某某;
2.2020年5月6日下午,在云陽縣**大道**號**單元**易某某的家中,易某某將0.49克冰毒以300元的價格販賣給譚某某。雙方交易完成后被民警抓獲,民警在該房間臥室內(nèi)搜查出三包疑似冰毒,凈重7.57克。民警在譚某某身上搜查出一包疑似冰毒,凈重0.49克。經(jīng)鑒定,上述疑似冰毒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立案決定書、抓獲經(jīng)過、扣押決定書、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書、戶籍信息等書證;
2.證人譚某某、方某某等證言;
3.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重慶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檢驗報告;
5.搜查、扣押、封存、筆錄、檢材提取筆錄、辨認筆錄、手機微信提取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易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易某某販賣毒品給他人,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易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易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罰。易某某系毒品再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之規(guī)定,應從重處罰。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云陽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昊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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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易某某現(xiàn)羈押在云陽縣看守所;
2.本案卷宗2冊;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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