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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李某某、陳某某等重大勞動安全事故案)_四川省江安縣人民檢察院

2021-09-20 塵埃 評論0

四川省江安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江檢刑訴〔2019〕51號

被告單位四川**有限公司,組織機構代碼91513200674303****,單位地址四川省阿壩州茂縣**園區(qū)**區(qū),法定代表人陳某某。

訴訟代表人陳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501031968********,系被告單位四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福建省福州市**樓區(qū)**路**號**花園**座**單元,聯系方式1380954****。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503001975********,漢族,文化,戶籍所在地新疆石河子市**小區(qū)****號,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區(qū)******室。因涉嫌犯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2018年7月19日被宜賓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宜賓市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18年8月1日被宜賓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張永燦,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05211973********,漢族,高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四川省瀘縣**鎮(zhèn)**村**組**號,住四川省瀘州市龍馬潭區(qū)**街**小鎮(zhèn),因涉嫌犯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于2018年7月19日被宜賓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宜賓市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18年8月1日被宜賓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陳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05021962********,漢族,研究生文化,戶籍所在地四川省瀘州市龍馬潭區(qū)**路**號**棟**單元**樓**號,住四川省瀘州市龍馬潭區(qū)**路**號**棟**單元**樓**號。因涉嫌犯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于2018年7月19日被宜賓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宜賓市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18年8月1日被宜賓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劉昭華,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15281989********,漢族,大學本科文化,住四川省成都市溫江區(qū)**街**號**棟**單元**樓**號,因涉嫌犯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于2018年7月19日被宜賓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宜賓市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18年8月1日被宜賓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羅吉平,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25271979********,漢族,小學文化,住四川省宜賓縣(現敘州區(qū))**鄉(xiāng)**村**組**號,因涉嫌犯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于2018年7月19日被宜賓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宜賓市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18年8月1日被宜賓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女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05241980********,漢族,中專文化,住四川省宜賓縣(現敘州區(qū))**鄉(xiāng)**村**組**號,因涉嫌犯重大責任事故罪,于2018年7月19日被宜賓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宜賓市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18年8月1日被宜賓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毛澤洋,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25271965********,漢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宜賓縣(現敘州區(qū))**鄉(xiāng)**村**組**號,因涉嫌犯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于2018年7月19日被宜賓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宜賓市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18年8月1日被宜賓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許霄飛,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09841988********,漢族,大專文化,戶籍所在地河北省河間市**鄉(xiāng)**村**號,住江蘇省宜興市**街道**公館**棟**單元**號,因涉嫌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于2018年7月30日被宜賓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宜賓市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18年8月10日被宜賓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鄭子欽,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501021963********,漢族,大學文化,住福建省福州市**區(qū)**村**座**單元,因涉嫌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于2018年8月4日被宜賓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宜賓市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18年8月15日被宜賓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林長銀,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501281975********,漢族,大專文化,戶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區(qū)**路**號**園**座**單元,住福建省福州市**園**幢**號。因涉嫌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于2018年8月4日被宜賓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宜賓市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18年8月15日被宜賓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楊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02211964********,漢族,大專文化,戶籍所在地重慶市**區(qū)**村**號**幢**單元**,住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鎮(zhèn)**街**號,因涉嫌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于2018年8月4日被宜賓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宜賓市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18年8月15日被宜賓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林在群,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501021970********,漢族,大專文化,住福建省福州市**區(qū)**鎮(zhèn)**路**號**座**單元,因涉嫌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經宜賓市公安局決定,于2018年8月9日被宜賓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1211983********,漢族,大專文化,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區(qū)**路**號**棟**單元**樓**號,因涉嫌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經宜賓市公安局決定,于2018年8月9日被宜賓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李勇,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02291975********,漢族,大專文化,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區(qū)**路**號**棟**單元**號,因涉嫌犯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經宜賓市公安局決定,于2018年9月8日被宜賓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宜賓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張永燦、陳某某、劉昭華、羅吉平、毛澤洋、李勇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宋某某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許霄甲、鄭子欽、林長銀、楊某某、林在群、宋某某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于2018年9月27日移送宜賓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宜賓市人民檢察院于2018年10月8日將該案交由我院審查辦理。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受理該案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次,延長審查起訴期三次。

經依法審查查明:

(一)被告人李某某、張永燦、陳某某、劉昭華、羅吉平、毛澤洋、李勇、宋某某的犯罪事實

2014年,被告人張永燦、陳某某兩人商議合伙開一個化工廠,經過考察,二人決定在江安縣陽春工業(yè)園區(qū)建立化工廠。2015年6月26日,宜賓**有限公司(簡稱**科技公司)在江安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成立。通過增擴股東,至案發(fā)時**科技公司股東持股情況為:李某某出資50萬元占股5%,擔任法定代表人,分管公司財務和后勤工作;陳某某以設備折價的方式入股占股5%,擔任廠長,負責公司建設安裝、招工、組織生產工作;李勇出資300萬元占股30%;張永兵出資150萬元占股10%,不參與公司經營管理;張永燦占股30%(股份由張永兵代持),張永燦擔任公司總經理,負責主管公司行政事務、外部協(xié)調、商談洽談、內部監(jiān)督工作;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出資100萬元和技術占股20%。

2014年,張永燦、陳某某以瀘州**有限公司名義,以投資建設化工原料中間體項目向江安縣投資促進局申請立項,并于2015年3月3日與江安縣人民政府簽定《化工原料中間體項目投資協(xié)議書》。2015年10月和2016年4月,張永燦、陳某某籌建的化工廠先后兩次以宜賓**科技有限公司名義向江安縣發(fā)展和改革局申請項目備案并獲得批準。江安縣發(fā)展和改革局批準恒達科技公司建設項目為2000t/a5-硝基間苯二甲酸,300 t/a2-(3-氯磺酰基-4-氯苯甲酰)苯甲酸化工中間體生產線。2016年,恒達科技公司在未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未批先建,開始施工建設,江安縣工業(yè)園區(qū)管理委員會先后四次向恒達科技公司發(fā)出關于責令立即停止施工作業(yè)的通知。2017年7月31日,江安縣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開展執(zhí)法檢查時發(fā)現**科技公司在未辦理項目安全評價和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手續(xù)的情況下,正在進行項目的車間、倉庫、廠房等建構筑物的施工建設,江安縣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立即責令恒達科技公司停止建設施工,并立即按規(guī)定申請辦理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相關審查手續(xù)。2017年12月12日,宜賓市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組織專家和有關單位對**科技公司提出的年產2300噸化工中間體項目進行審查后,同意該公司項目安全條件審查。但審查項目申報的產品為2000t/a5-硝基間苯二甲酸,300 t/a2-(3-氯磺?;?-氯苯甲酰)苯甲酸,并且審查意見書中明確提出“該建設項目在安全設施設計專篇經審查通過后,方可開工建設;此外,如果該項目“周邊條件、主要技術、工藝路線、產品方案、裝置規(guī)模發(fā)生重大變化,或者變更了建設地址,應當重新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并及時向宜賓市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重新申請該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2018年3月6日,宜賓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下發(fā)安全生產重點工作督辦書,指出宜賓**科技有限公司拒不執(zhí)行江安縣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停止施工建設指令,未按照建設項目“三同時”的相關要求,在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未經審查的情況下,擅自開工建設,要求對企業(yè)違法違規(guī)行為進行處罰。2018年3月9日,江安縣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對宜賓恒達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某某進行了罰款的行政處罰。2018年3月15日,宜賓市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主持召開宜賓**科技有限公司年產2300噸化工中間體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專家組評審會,專家評審結論及建議為:按專家意見修改完善安全設施設計后,建議通過該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至案件發(fā)生時,宜賓**科技有限公司未獲得宜賓市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的同意建設項目通過安全設施設計專篇的審查意見書。

在市、縣安全監(jiān)管部門要求停止建設的情況下,宜賓**科技有限公司不但不停止建設,反而于2017年11月同常州**有限公司(簡稱**公司)簽訂《產品合作協(xié)議》,由**科技公司代**公司生產咪草煙等化工產品,由道恩公司提供生產原料并派被告人毛澤洋作為駐場代表在**科技有限公司做技術指導,在其指揮監(jiān)督下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活動,**科技公司收取加工費。2018年4月27日,宜賓**科技有限公司與成都**有限公司簽訂《雜環(huán)藥物中間體委托生產協(xié)議》,由**科技公司代成都**有限公司生產三氮唑等化工產品,**科技公司收取加工費。上述所有代加工產品均與**科技公司已經申報備案的產品不符,也沒有重新進行申報和備案。2018年3月,**科技公司開始違規(guī)生產咪草煙的中間體PDE,2018年6月下旬開始在二車間生產咪草煙。

2018年7月初,因恒達科技公司的污水處理需要,被告人陳某某與被告人許某甲聯系,向其訂購2噸COD去除劑。2018年7月9日,宜賓**科技有限公司與江蘇**科技有限公司簽訂了《水處理藥劑銷售合同》并向其轉款14060元。被告人許某甲于當日讓其妻子通知其公司在遂寧的倉庫管理員將2噸(共計80包,每包25公斤)白袋包裝的氯酸鈉作為COD去除劑發(fā)給宜賓**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7月12日,該批COD去除劑通過壹米滴答金橋物流公司運送到宜賓**科技有限公司。送貨員通過電話聯系被告人陳某某收貨,陳某某遂告知時任生產部長的被告人劉昭華安排人員收貨。劉昭華告訴被告人宋某某來了2噸丁酰胺,倉庫管理員宋某某在未仔細核對的情況下將2噸COD去除劑作為生產原材料“丁酰胺”入庫存放。當日下午,二車間主任羅吉平到倉庫領取原材料丁酰胺,宋某某又將上述80袋COD去除劑中的33袋作為“丁酰胺”發(fā)放給二車間投入生產使用。2018年7月12日下午18時42分,宜賓**科技有限公司二車間發(fā)生爆炸著火事故,造成19人死亡,12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4142萬元。

經四川省危險化學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所對這批剩余的47包“丁酰胺”進行抽樣鑒定,該批“丁酰胺”的化學成分為氯酸鈉。經宜賓市恒達科技有限公司“7.12”重大爆炸著火事故調查組調查,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為宜賓**科技有限公司在生產咪草煙的過程中,操作人員將無包裝標識的氯酸鈉當作2-氨基-2,3-二甲基丁酰胺(簡稱丁酰胺)補充投入到2R301釜中進行脫水操作。在攪拌狀態(tài)下,丁酰胺-氯酸鈉的混合物形成具有迅速爆燃能力的爆炸體系,開啟蒸汽加熱后,丁酰胺-氯酸鈉混合物發(fā)生化學爆炸,爆炸導致釜體解體;隨釜體解體過程沖出的高溫甲苯蒸汽,迅速與外部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并產生二次爆炸,同時引起車間現場存放的氯酸鈉、甲苯與甲醇等物料殉爆殉燃和二車間、三車間著火燃燒,進一步擴大事故后果,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二)四川**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鄭子欽、林長銀、楊某某、林在群、許某甲、宋某某的犯罪事實。

2018年3月,江西**科技有限公司(簡稱江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許某乙通過柴某某向成都**科技有限公司(簡稱成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宋某某提出購買白袋包裝的氯酸鈉的要求。因成都**公司系中間商并未生產氯酸鈉,故被告人宋某某通過成都**有限公司向四川**有限公司購買了32噸白袋包裝的氯酸鈉轉手賣給江西匯海公司。2018年4月11日,四川**有限公司下屬的東興廠按照成都**公司的委托將無任何標志的白袋包裝的32噸氯酸鈉交由宋某某委托的無運輸危險化學品資質的車輛(渝D46602號)進行運輸。司機陶某某駕駛該車輛當日將32噸無任何標志的白袋包裝的氯酸鈉運往江西**公司位于遂寧遠成西部現代物流園的倉庫,后江西**公司留下2.5噸氯酸鈉存放于遂寧倉庫,其余氯酸鈉運往江西銷售。

2018年7月初,被告人陳某某向被告人許某甲訂購2噸COD去除劑用于恒達科技公司的污水處理,許某甲遂將江西**公司留在遂寧倉庫的2噸白袋包裝的氯酸鈉作為COD去除劑銷售給**科技公司。2018年7月12日,2噸無任何標志的白袋包裝的氯酸鈉運達宜賓**科技有限公司,倉庫管理員宋某某誤將該批白袋包裝的氯酸鈉認為是生產咪草煙的原料丁酰胺,將氯酸鈉作為丁酰胺入庫并發(fā)放到生產車間。同日下午,工人在生產咪草煙的過程中,將無任何標志的白袋包裝的氯酸鈉當成生產咪草煙的原料丁酰胺投入反應釜,丁酰胺-氯酸鈉的混合物在高溫下發(fā)生爆炸,導致事故發(fā)生。氯酸鈉系危險化學品,工業(yè)氯酸鈉的國家標準對氯酸鈉的標志、標簽、包裝、運輸做出了明確規(guī)定。四川**有限公司長期以來無視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和產品的國家標準,生產、銷售白袋包裝的氯酸鈉。四川**有限公司負責生產管理的常務副總經理鄭子欽明知國家的相關規(guī)定,同意其分管的生產氯酸鈉的東興廠生產無任何標志的用白色塑料包裝袋包裝的氯酸鈉并用于銷售;四川**有限公司負責銷售的副總經理林長銀明知國家的相關規(guī)定,銷售無任何標志的用白色塑料包裝袋包裝的氯酸鈉;楊某某作為四川**有限公司下屬的東興廠的廠長,明知生產白袋包裝的氯酸鈉用于銷售不符合相關規(guī)定仍然組織生產;林在群作為四川**有限公司的總經理,負責公司全面工作,明知四川**有限公司長期生產、銷售白袋包裝的氯酸鈉不予制止,對四川**有限公司的行為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在公安機關調查期間,鄭子欽、林長銀指使其公司的工作人員修改相關票據和作假證言,使公安機關調查證據時增加了困難。

經四川省危險化學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所鑒定,2018年7月12日上午送往宜賓恒達科技有限公司的COD去除劑鑒定結論為:1、該批產品化學成分為氯酸鈉;2、該批氯酸鈉標志標簽不符合GB/T1618—2008《工業(yè)氯酸鈉》中第8章要求;3、綜合判定為不合格產品。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現場勘驗筆錄、鑒定意見、視聽資料等。

本院認為,宜賓**科技有限公司未批先建,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設施和條件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非法組織生產,且生產的產品與公司申報備案的產品不符,因而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情節(jié)特別惡劣。被告人李某某、張永燦、陳某某、劉昭華、羅吉平、毛澤洋作為直接負責任的主管人員,李勇作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投資人,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宋某某作為倉庫管理人員,在作業(yè)過程中不遵守出入庫安全管理規(guī)定,不認真核實物品種類,將沒有任何標志的氯酸鈉當成生產原料丁酰胺入庫并發(fā)放給車間生產使用,因而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情節(jié)特別惡劣,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四川**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白袋包裝的氯酸鈉,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百五十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鄭子欽、林長銀、楊某某、林在群作為四川**有限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百五十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許某甲、宋某某銷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白袋包裝的氯酸鈉,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永燦、陳某某、李某某、劉昭華、羅吉平、毛澤洋、李勇、宋某某、許某甲、鄭子欽、林長銀、楊某某、林在群、宋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安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蘭小勤

??????????????????2019年4月15

附:

1、被告人張永燦、陳某某、李某某、劉昭華、羅吉平、毛澤洋、許某甲、鄭子欽、林長銀、楊某某現押于江安縣看守所。

2、被告人宋某某現押于宜賓市看守所。

3、被告人李勇現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區(qū)**路**號**棟**單元**號,聯系電話:1770286****。

4、被告人林在群現住福建省福州市晉安區(qū)**鎮(zhèn)**路**號**座**單元,聯系電話:1359996****。

5、被告人宋某某現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區(qū)**路**號**棟**單元**樓**號,聯系電話:1598201****。

6、案卷材料21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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