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蘄春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蘄檢檢察一部刑訴〔2020〕140號
被告人李某某,女,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221281958********,?漢族,小學(xué)文化,無業(yè),群眾,戶籍所在地湖北省蘄春縣**鎮(zhèn)**街**號,現(xiàn)住湖北省蘄春縣**鎮(zhèn)**街**號。因涉嫌故意傷害罪,2019年8月8日被蘄春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蘄春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和其丈夫顧某某(另案處理)與隔壁鄰居被害人王某甲和其姐姐王某乙家因房屋糾紛問題多次爭吵。2019年5月李某某家開始做屋施工時,王某甲多次灑水阻攔李某某家施工。2019年5月28日15時許,顧某某、李某某叫施工工人做屋基,王某甲見后便在自己家二樓用自來水水管向施工處灑水,將李某某家施工工人和顧某某身上灑濕。施工工人不愿再施工,顧某某一氣之下要找王某甲理論,后顧某某持一把鐵鎬將王某甲家一樓門砸開,李某某跟隨顧某某一起上到王某甲家二樓與王某甲理論,雙方發(fā)生肢體沖突,兩人將王某甲毆打致傷。經(jīng)法醫(yī)鑒定,王某甲傷情構(gòu)成輕傷二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鐵鎬、木凳(以照片形式固定);2、戶籍資料、到案經(jīng)過、現(xiàn)場照片等書證;3、證人王某乙等人的證言;4、被害人王某甲陳述;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與辯解;6、法醫(yī)司法鑒定意見;7、出警執(zhí)法記錄儀記錄視頻資料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蘄春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政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遥?lián)系電話1539162****)。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兩冊。
3、證人名單及證據(jù)目錄各兩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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