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洞口縣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洞檢林刑訴〔2019〕9號
被告人楊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26241963********,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現(xiàn)住湖南省洞口縣**鎮(zhèn)**村**組,無犯罪前科。因涉嫌非法采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洞口縣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洞口縣森林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洞口縣森林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楊某甲涉嫌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退回洞口縣公安局補充偵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楊某甲自家屋側(cè)的“****”山場長有一株根徑30公分的野生大樟樹,部分樹根及根須懸空裸露在地面,其認為有安全隱患。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楊某甲見楊某丙駕駛挖機在本村施工,便讓楊某丙將該樟樹挖倒,后又讓楊某丙將自家屋前的毛馬路拓寬二、三十公分,期間將一株根徑20公分的野生樟樹挖倒。經(jīng)鑒定,楊某甲非法采伐的樹木為樟科樟屬香樟種(別名樟樹)。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1.證人雷某某、楊某乙、楊某丙、楊某丁、楊某戊的證言;2.被告人楊某甲的供述;3.鑒定意見書;4.現(xiàn)場勘驗筆錄及照片;5、扣押決定書、扣押物品清單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楊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甲違反國家森林管理法規(guī),非法采伐珍貴樹木,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建議判處管制六個月,并處罰金一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南省洞口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劉紅梅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楊某甲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遥?/span>
2.隨案移送案卷叁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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