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蕉檢一部刑訴〔2020〕74號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于寧德市蕉城區(qū),居民身份證號碼3522211965********,漢族,小學文化,戶籍在寧德市蕉城區(qū)**鎮(zhèn)**村**號,住蕉城區(qū)**號樓**室。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03月17日到寧德市公安局東僑經濟開發(fā)區(qū)分局投案,同日被寧德市公安局東僑經濟開發(fā)區(qū)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寧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03月13日20時18分許,林某某無證醉酒駕駛號牌為閩******號二輪摩托車在寧德市東僑區(qū)**路,被寧德市公安局交警直屬二大隊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現(xiàn)場呼氣檢測,其呼氣中酒精含量為118mg/100ml。經依法抽血鑒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22.95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信息、違法犯罪經歷查詢情況說明、到案經過等書證;
2.證人何某某證言;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寧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檢查筆錄;
5.血樣提取登記表及司法鑒定意見書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林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林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 章 勇
檢察員:陳長龍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寧德市蕉城區(qū)**鎮(zhèn)**村**號;聯(lián)系電話:1379990****
2.案卷材料1冊、光盤2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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