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銅陵市義安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義檢刑訴〔2020〕99號
被告人柯某某,男,195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26231957********,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和現住地安徽省蕪湖市無為市**鎮(zhèn)***號。此前曾因盜竊于2016年5月被蕪湖市繁昌縣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1995年10月因犯盜竊罪被安徽省無為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零六個月;2020年5月26日因犯盜竊罪被安徽省樅陽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2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千元(未執(zhí)行)。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銅陵市公安局義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患有不適宜繼續(xù)羈押的疾病,于2020年8月20日被銅陵市公安局義安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銅陵市公安局義安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10月21日22時許,被告人柯某某路過銅陵市義安區(qū)“**牛骨面”店時,見店內無人,將存放在后廚案板上錢箱內的215元現金盜走后離開。數日后,柯某某再次經過該店面時,被該店店主認出,其遂歸還200元現金。
2020年7月7日6時許,被告人柯某某乘車至銅陵市義安區(qū)**街道,趁被害人趙某某家中無人之際,進入其臥室盜得一黑色錢包后離開。當時竊得的錢包內共有現金人民幣1830元(18張面值100元,6張面值5元),銀行卡若干、1張駕駛證。被告人柯某某逃離現場后,將竊得的銀行卡、駕駛證、錢包燒毀,現金用于日常揮霍,剩余455元。
2020年7月10日,被告人柯某某在樅陽縣法院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上述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受案登記表、歸案經過等書證;2.被害人黃某某、趙某某的陳述;3.被告人柯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現場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5.視聽資料:監(jiān)控視頻。
本院認為,被告人柯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銅陵市義安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胡錦華
檢察官助理:梁婷玉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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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現取保候審在安徽省蕪湖市無為市**鎮(zhèn)***號。
2.《量刑建議書》1份;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5.偵查卷宗2冊,光盤3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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