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右后旗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后檢一部刑訴〔2020〕Z19號
被告人格某某,曾用名敖登格某某,女,1967年11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526341967********,蒙古族,中專文化程度,四子王旗**工作人員,戶籍所在地內蒙古自治區(qū)烏蘭察布市四子王旗,住**鎮(zhèn)**巷**樓**單元**樓**戶,因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察右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審。無前科.
本案由察哈爾右翼后旗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格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7月15日第一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2020年7月29日第一次退回補充偵查,察右后旗公安局于2020年8月24日第一次補查重報。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2月初,被害人趙某某通過朋友認識被告人格某某,格某某謊稱有關系能承攬電力工程項目,二人商議一起合作包工程。2018年2月13日,格某某謊稱承攬電力工程需要送錢,要求趙某某為其轉賬3萬元,并提供了戶名烏某某,賬號為62173705709********的賬戶(烏某某系格某某丈夫斯某某的侄兒),趙某某于2018年2月13日、14日,分四次給格某某提供的賬戶上存入3萬元。格某某將該3萬元用于歸還個人債務。2020年3月20日,格某某將3萬元歸還趙某某,并得到趙某某的諒解,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格某某投案自首。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報案材料、收條、銀行存單、諒解書等書證,證人滿某某、烏某某等5人的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與辯解等證據。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格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格某某虛構事實,以有關系可以攬工程為由騙取被害人趙某某3萬元,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格某某主動投案自首,退還被害人財物,得到被害人諒解并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察右后旗人民法院
檢??察??官:吳平
檢察官助理:許珂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格某某現取保候審于其住所,電話:1824747****?
2.偵查卷二冊,檢察卷一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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