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英山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英檢一部刑訴〔2020〕85號
被告人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211241993********,漢族,本科文化,務(wù)工,戶籍所在地武漢市洪山區(qū)**路**號,住英山縣**鎮(zhèn)**路**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2020年8月6日被英山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英山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晚上22時11分左右,被告人沈某某酒后駕駛湘A*****小型轎車(載李某某、王某某、金某某)由英山縣稅務(wù)局往城區(qū)方向行駛,途經(jīng)畢升大橋路段時,與對向段某某駕駛的鄂A*****小型轎車(載譚某某、孫某某、伍某某、徐某某)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車上乘坐人員不同程度受傷的交通事故。英山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沈某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經(jīng)鑒定,沈某某血液中檢測出乙醇成分,含量為193.56?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戶籍證明、到案情況說明、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等書證;2.證人李某某、王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段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6.現(xiàn)場勘查筆錄;7.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沈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沈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沈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英山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海紅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qū)徲诩抑小?/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光盤2張。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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