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銅陵市義安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義檢刑訴〔2019〕137號
被告人洪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07031975********,漢族,高中文化,無業(yè),住安徽省銅陵市銅官區(qū)**新村**棟***室。2014年2月因犯開設賭場罪被銅陵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2017年6月因犯開設賭場罪被銅陵市義安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20萬。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銅陵市公安局義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經銅陵市義安區(qū)檢察院批準逮捕,當日由銅陵市公安局義安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楊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604301977********,漢族,初中文化,貨車駕駛員,住安徽省銅陵市**新村**棟***室。2015年4月因賭博被銅陵市公安局獅子山分局行政拘留15天,2017年因為賭博提供條件被銅陵市公安局義安分局行政拘留13日并處1000元罰款。2019年5月30日,因涉嫌開設賭場被銅陵市公安局義安分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謝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07021970********,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銅陵市郊區(qū)**小區(qū)**棟***室。2017年因犯開設賭場罪被銅陵市義安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因涉嫌開設賭場,于2019年5月23日被銅陵市公安局義安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銅陵市公安局義安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洪某某、楊某某、謝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12月27日補查重報。于2019年12月5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3?年初至2014年期間,被告人洪某某、張某某(另案處理)以盈利為目的,共同開設賭場,利潤對半分成。在開設賭場期間,組織被告人楊某某、謝某某等人選擇賭博場地、安排場車接送賭博人員、放哨等外圍工作,多次在銅陵市火車站附近的**村、**村等偏僻地方,組織多人以推牌九的方式進行賭博。該賭場共計經營達60余場次,每場次賭博人員十余人至五六十人不等。洪某某和張某某按8%從中抽頭漁利,累計抽頭漁利50余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立案決定書、歸案經過、刑事判決書等書證;?2.證人錢某某、何某某、洪某甲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洪某某、楊某某、謝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辨認、指認等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洪某某、楊某某、謝某某共同開設賭場,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洪某某在開設賭場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楊某某、謝某某在開設賭場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分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洪某某被宣告緩刑后,發(fā)現(xiàn)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適用《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撤銷緩刑,數罪并罰;同時洪某某在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前,發(fā)現(xiàn)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條之規(guī)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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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銅陵市義安區(qū)人民法院 |
檢?察?員:張永久
檢察官助理:盧迅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洪某某現(xiàn)羈押于銅陵市看守所,被告人楊某某、謝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3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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