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英山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英檢一部刑訴〔2020〕41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211241998********,漢族,初中文化,學生,戶籍所在地湖北省黃岡市英山縣,住英山縣**鎮(zhèn)**路**小區(qū)**。因尋釁滋事,2017年10月16日被英山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一千元。
本案由英山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7月22日中午,被告人王某某與江某某(另案處理)、“小飛”(另案處理)、黃某某等人一起駕車前往英山縣草盤地鎮(zhèn)桃花沖風景區(qū)漂流。到達漂流起點服務區(qū)售票處后,江某某看見欠黃某某錢的被害人孫某某,便招手叫孫某某上車,駕車行至草盤地鎮(zhèn)紅花村路段橫河大橋處時,孫某某要求下車,與江某某等人發(fā)生沖突。江某某將車輛停好后,朝孫某某頭部打了一拳頭,從背后將孫某某摔倒在地,并用腳踢孫某某腹部、背部和臉部。王某某、“小飛”上前踢了孫某某幾腳。
經鑒定,孫某某的身體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案發(fā)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戶籍證明、歸案情況說明、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書證;2.被害人孫某某的陳述;3.證人黃某某、肖某某、張某某、江某某的證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辯解;5.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英山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汪嬋
檢察官助理:姜潛敏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在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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